“拆迁”杀戮能否终结“强制拆迁”

互联网 | 编辑: 顾沈伟 2007-04-29 10:45:00转载

 

“拆迁”杀戮事件教训深刻,暴露的拆迁赔偿问题的法律和制度的缺失。如果有法律来规范,一切依法办事,惨剧完全可以避免。由是观之,如果没有法律的规范、保护和拆迁制度的保障,恐怕这样的拆迁惨剧还会上演,“强制拆迁”时代仍然难以终结。

3月22日,苏州“钉子户”马雪明把两名拆迁人员和一名街道干部堵在家里,将凳子狠狠砸向他们的脑袋。苏州拆迁公司项目经理张金龙、干部钱先莉当场死亡,拆迁公司职员陶小勇负伤逃出(4月26日《南方周末》)。

重庆“钉子户”事件曲终人散,最终皆大欢喜,被论者称为是“多赢的结局”,为“强制拆迁”划上了句号。但人们预言过早,“强制拆迁”仍然是一道困扰社会的难题。“强制拆迁”不仅没有退出历史舞台,而且还上演了一场本不应该发生的惨剧。

发生这样的惨剧,是任何人都不想、不愿意看到的结局。毕竟,在这起“钉子户”事件中,死了人,而且“杀人”者也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这可是中国拆迁史上不曾发生的事件,是拆迁史上的悲剧。对社会来说,是一种警示,更敲响了“强制拆迁”警钟。那么,这起“钉子户”杀死拆迁公司经理事件能否终结“强制拆迁”时代呢?

惨剧已经发生,我们不希望有关方面给出“杀人”者有精神疾病的论断,只希望事情能够有个水落石出,一就是一,二就是二。因为以为太多的杀人案例几乎都是“精神病患者”所为,我们已经厌倦这样的交代,并不是希望法律对“杀人”者严惩,相信法律具有公断。更多的是想知道,谁才是这起惨剧的真正制造者?

“钉子户”家是认理的人,也是懂政策的人,这对拆迁公司来说不是好事。而整个事件中我们看不出“钉子户”家不切实际的满天要价,只看到是在维护自己的“合法”的权益。相反,看得多是拆迁公司的蛮不讲理,让人气愤的态度。虽然经过了拆迁评估,但拆迁公司给拆迁户的赔偿比评估价要少得多,只要有人没有答应拆迁公司的条件,赔偿协议上的数额就还要被减少。这是拆迁区内不少群众的遭遇,并非“钉子户”独有的遭遇。如此拆迁,拆迁区群众还有什么尊严和权利可言,这分明是他们心中的痛。在拆迁公司面前,拆迁区群众永远处于弱势地位,更何况其背后还有后盾,于是不少群众无可奈何之下选择了妥协,惟独只有“钉子户”认死理,甚至决心以死坚守。谁能想到,坚守竟然演变成杀戮。纵观整个事件过程,如果我们的拆迁公司能够按“章”办事,不把其逼上绝路,也许这样的悲剧就可以避免。

与此同时,耐人寻味的是出事后数日,“钉子户”曾经的家,已不在有人坚守,这栋曾被坚守的两层小楼,就倒在了挖掘机轰隆隆的声音中。这样的做法实在让人寒心,速度之快令人难以想象,难道是为告慰被杀死的拆迁公司经理的阴魂吗?不会的,其宣告的是“强制拆迁”,是为了吓唬没有倒下的“钉子户”。

“钉子户”彻底倒下了。在这起特殊的拆迁事件中,《物权法》的诞生也没有发挥作用,是因为“钉子户”没有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走了极端导致的结局。最终留下深深的遗憾和悔恨。当然,这并非是“钉子户”的全部责任。更多的是法律缺失下“强制拆迁”导演的苦果。

目前,我们没有针对拆迁赔偿问题的法律和赔偿标准,具体的给负赔偿数额往往是政府或者拆迁公司单方面决定的,拆迁户没有参与商讨的资格,赔偿数额低了,拆迁户不同意,争执就会发生。期间涉及各自的利益,难以避免矛盾不被激化。“钉子户”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依我看来,拆迁赔偿标准究竟应该如何制定,该按市场价制定,还是按参照市场价制定?这是有关部门应该思考的问题。

“拆迁”杀戮事件教训深刻,暴露的拆迁赔偿问题的法律和制度的缺失。如果有法律来规范,一切依法办事,惨剧完全可以避免。由是观之,如果没有法律的规范、保护和拆迁制度的保障,恐怕这样的拆迁惨剧还会上演,“强制拆迁”时代仍然难以终结。

在解决拆迁问题这方面,我们不妨参考国外的做法。比如,在美国各行各业都有一个市场形成的、大家承认的、相对公平的“公平市场价格”,包括房地产行业,来作为补偿拆迁户的标准之一。开发商必须给予拆迁者一个合理的补偿,补偿的标准双方以公平市场价格为基准进行协商,协商不能解决的,要么放弃,要么“法庭上见”。政府征地的情况就比较复杂,因为这涉及到公众利益与个人利益孰轻孰重的问题。美国是一个强调与保护个人利益的国家,但对公众利益也不能不管不顾。美国相关法律规定:政府无权征收个人土地和财产,除非给予合理的赔偿。这里“合理赔偿”的标准,也是以公平市场价格为参考。这在一定程度上使政府在动用拆迁特权问题上更加谨慎,而民众也渐渐习惯了更多地考虑公共利益。

然而,在我们国家有关拆迁方面的法律还是一片空白,《物权法》虽为保护私产而诞生,但在目前,《物权法》仍然难以捍卫私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由此看来,化解“钉子户”是到了应该从法律和制度入手的时候了,只能依据法律和制度来办事,一方面注重私产保护,另一方面人们也会在公众利益面前个人作出一定的牺牲,那么无论是开发商还是政府遇到“钉子户”时,也才会有一个双赢的结局,也才可能终结“强制拆迁”时代。

哈耶克说过,“哪里没有财产权,哪里就没有正义。”这不应该被我们的时代所遗忘,尤其在对待拆迁问题上更应该领悟它的深刻含义。

 

 

 

来源: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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