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周刊:失控的人肉搜索
当一件又一件恶性事件频现,人们开始怀疑、恐惧进而斥责人肉搜索对隐私权的践踏。然而把一切的罪过都归咎于人肉搜索,无疑是极不公平的。本刊记者 崔婷婷
一个个触目惊心的案例,使人肉搜索成了众矢之的。当因被追踪、恐吓的王菲不得不通过法律为自己维权;当因在汶川地震中发表了不当言论而受到网友“人肉”攻击的大三女生最终被迫选择休学,人们对于人肉搜索由最初的惊叹,终于转向了怀疑、恐惧直至愤怒与思考。
人肉搜索的威力令人折服,但有关它的争议却从诞生的那天起就一直未有间断,而在如潮水般汹涌的反对声音中,更多的人将人肉搜索看做是一种“网络暴力”,因为它未经授权公开资料是对隐私权赤裸裸的侵犯;而参与其中的网民则是“网络暴民”,因为他们的所作所为已经到了触犯法律甚至令人发指的地步。
然而,面对人肉搜索这个已不再新鲜却正为众多网民所狂热追捧的独特现象,一味指责显然有失公允。
我本善良
早在2001年,猫扑网就出现了人肉搜索的雏形。有网友发帖问一些问题,知道答案的网友在回答完问题后会得到网站奖赏的虚拟货币。在你问我答的过程中,人肉搜索引擎的机制形成了。对于猫扑这样的网站来说,人肉搜索无非是提高人气的一种做法;对于网友来说,发问的一方得到了答案,而回答的一方得到了奖赏,皆大欢喜。“陈自瑶事件”发生后,人肉搜索渐渐在网络流行了起来。
在没有发生从“死亡博客”到大三女生被迫休学等一连串广有争议的案例之前,人们并不认为人肉搜索是可怕的。且看一下网上对人肉搜索的定义:人肉搜索就是利用现代信息科技,变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为人找人、人问人、人碰人、人挤人、人挨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变枯燥乏味的查询过程为“一人提问、八方回应”,“一石激起千层浪,一声呼唤惊醒万颗真心”的人性化搜索体验。
人肉搜索本身不带任何色彩,它只是一种工具,一种搜索的形式,至于造成的后果好坏与否,在于人们自己的掌握。在抗震救灾中,它曾一度显示出其积极的一面。比如Google(www.g.cn)的“寻亲人,报平安,专项搜索紧急启动”就是这样一个广受欢迎的人肉搜索工具。
谁该让步
谈到人肉搜索,无法跳跃饱受争议的两个权利之争的问题。一个是被“人肉”者的隐私权,一个是参与搜索的网民的知情权。因为在其现实生活中遭遇到网民攻击的王菲,将发起人肉搜索的“大旗网”、“天涯社区”(www.tianya.cn)和“北飞的候鸟”网站管理员张乐奕状告至法庭之后,人们对这个问题的争论开始升级。
对此,笔者认为,像前面提过的,人肉搜索本身只是一个中性的搜索工具和形式,至于后果如何,除了其本身存在的不完善外,更多的是在于网民的操控。但是即便在发生了如此之多引发争议的事件之后,笔者仍然主张要维护网民的知情权。
在人肉搜索中,被搜索的对象在将其行为或是言论暴露(无论是主动还是被动)在网络上以后,他们事实上已经成为了公众人物,而他们的所作所为也已经构成了公众事件。对于网民来说,通过合法途径,了解公众人物的某些隐私和公众事件背后的信息,都在法律保护的知情权之内。
我们知道,所谓的公众人物(亦称公共人物),是指一定范围内具有重要影响,为人们所广泛知晓和关注,并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人物。在这里,公众人物特性的构成要件为社会知名度以及其与社会公共利益的相关性。从理论上说,公众人物可以分为自愿性公共人物和非自愿性公众人物。自愿性公众人物是指在主观上追求或放任自己成为公众人物并在客观上成为公众人物的人。无论是华南虎事件主人公周正龙,还是被网友称为“脑残”的“辽宁女”,显然属于这一类。非自愿性公众人物,往往是指没有追求出名或成为社会公众关注的结果的主观意图,而是由于具有新闻价值的重大事件的发生,经过新闻媒介的传播而成为公众熟知的与此事件有联系或牵连的人。在人肉搜索引发的诸多事件中,“虐猫女”和王菲等人应该算做非自愿性公众人物。
无论是周正龙还是王菲,当他们成为公众人物的时候,就意味着要放弃一部分隐私。而同时,网民参与搜索的范围大小是与他们的共识程度成正比的,也就是说,网民进行人肉搜索时往往是针对某一个公共性的主题,而这个主题的核心人物的隐私权在公众知情权面前则需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一般来说,公民的知情权是指公民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和权利。按其内容划分为知政权、社会知情权、公众知情权和个人知情权。其中公众知情权是指对公众人物的知情权,而个人信息知情权是指公民有了解与自己有关的他人的情况和资料的权利。与重在保护个人信息,具有保守、封闭和自控特点的隐私权相比,公民的知情权重在了解社会各种信息,具有公开、开放和外向的特点,二者具有天然的对抗性。
不过,在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侵权认定原则中有一条满足公众合理兴趣原则。当多数人对某个人或某件事产生了知情的愿望时,即产生了公众兴趣。为了满足公众合理兴趣,公众人物的某一些相关信息也就失去了保护意义。
想当初,华南虎照一出,举国哗然。在以网民为主要力量的打虎派和以地方政府官员为代表的挺虎派的斗争中,这场华南虎闹剧的主人公周正龙已经不再是一个普通的农民,而是成为了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公众人物,并引起了人们强烈的兴趣。同时,由于周正龙的隐私权与社会公共利益发生了冲突,法律的天平则要向公共利益倾斜。因此,那些在人肉搜索中无论主动还是被动成为公众人物的人,理应放弃自己的部分隐私权,向网民的知情权做出适当的让步。
笔者强调“适当的让步”,是因为目前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界定问题,始终没有确定的标准(事实上也很难有一个明确的标准)。主流意见认为,在“可以开发甚至商用”和“绝对不能触及”两个观点之间,比较合理的做法是居中选择界限。同时,在遭遇人肉搜索后,如果被搜索对象认为自己的隐私受到了侵害,可以立即表明自己的态度。社科院信息化研究中心秘书长姜奇平认为:“表明自己不同意,可得到更多的隐私权保护。”
必须指出,在搜索对象成为公众人物后,其隐私权应该向网民的知情权让步的论断,是建立在这些人确实符合公众人物的界定标准,而网民在行使自己的知情权的过程中,又确实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使用了人肉搜索基础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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