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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建议“人肉搜索”入罪引争议

2008-08-29 Cbsi中国·PChome.net 类型: 转载 来源: 荆楚网


荆楚网消息 (楚天都市报) 人肉搜索就是在网上提出问题,由网友回帖解答的一种网络搜索功能。近年来出现了诸多人肉搜索事件,不同程度侵犯了当事人的名誉权或隐私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日前建议,立法追究人肉搜索者的刑事责任,引发激辩。

立法建议

追究“人肉搜索”刑事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朱志刚日前提出,“网上通缉”、“人肉搜索”泄露公民姓名、家庭住址、个人电话等基本信息,是严重侵犯公民基本权益的行为,其造成的危害甚至比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更为严重,因此建议将“人肉搜索”行为在刑法中予以规范。

这一建议,引发激烈争议。

观点交锋

社会危害性大应追究刑事责任

广东省人大代表朱列玉认为,刑法也应与时俱进。赞同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建议,认为应该对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人肉搜索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朱列玉说:“以前偷200元就要判刑,现在这个标准肯定不合适。”朱列玉说,人肉搜索行为以前没有,近年发展很快,社会危害性不容小觑,很多无知的网友容易被利用,而被搜索的对象还容易被乱扣“帽子”,这种行为是严重侵犯公民隐私权的。因此,刑法修正案对这一新兴行为进行规范,完全是有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收集信息怎会触犯刑法

广州市人大代表、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陈雪表示反对。陈雪认为,人肉搜索行为只是发动网友搜集某一个人的个人信息而已,这种行为并没有触犯法律。陈雪举例说:“如果我想了解一个人的信息资料,我通过我的朋友亲戚去打听,了解到了,这种行为难道也犯法了吗?这和人肉搜索的性质是一样的,只是大家的手段途径不一样而已。”

陈雪明确表示:“实际上刑法已经对名誉权进行保护了,如果在刑法中对人肉搜索行为进行规范,那我们的刑法也管的太宽了。”

律师说法

“人肉搜索”主要面临两种侵权

针对“人肉搜索”涉及的种种法律问题,广东民生康田律师所王智柱律师指出,涉及公众人物的信息披露,一般不构成侵权。但由于“人肉搜索”多数针对普通百姓,即使没有明确法律规定,也很可能构成以下侵权。

名誉权:杜撰事实要吃官司

王智柱律师表示,是否侵犯名誉很容易界定,若网友捏造事实,造成当事人伤害的,就可能要承担民事、甚至刑事责任。如“谭静案”中,曾有网友以“亲身经历”的形式,“描述”了谭静当晚如何代替她和三个外国人进行性交易的经过,这就涉嫌侵犯名誉权了。

侵犯名誉权的民事责任是要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其刑事责任,则可能因构成侮辱罪或诽谤罪,而被处以最高三年的有期徒刑。

如果网站没有尽到善意管理的义务,如相关信息在受害人提请网站注意后仍未删除,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隐私权:个人情况不愿为外界所知属隐私

有网友说,对于不道德的人,披露了他的个人信息有错吗?王律师认为,只要披露了他人不愿为外界知道的隐私,如银行存款、地下恋情等,就很可能构成侵犯隐私权。但披露如家庭住址、工作单位和电话号码等,当事人周边朋友也可能知道的信息,就不一定了。据《信息时报》报道

相关链接

著名人肉搜索网站

猫扑人肉搜索

如果需要解决一个问题,就在猫扑发帖并许与一定数量的Mp(猫币)作为酬谢。很快,就会有赏金猎人看到这个帖子,他们就会去用搜索引擎来寻找问题的答案,把找到的答案回在帖子里面邀功。最后,提问题的人得到了答案,赏金猎人得到了猫币,皆大欢喜。

百度知道

百度的“百度知道”,是一个互动知识分享平台。把不懂的、不明白的问题提出来,让网友回答,再选择一个最满意的答案,作为最佳答案,来结束这个问题。它的科普味道更多一点。

此外还有新浪爱问、谷歌人肉搜索引擎、奇虎人肉搜索引擎、天涯来吧、雅虎知识堂、搜搜问问等。

话“赏金猎人”

西方不败,上海人,29岁,某网络公司程序员,在猫扑网中多次参与人肉搜索。

记者:您觉得这种“人肉搜索”现象是正常的吗?

西方不败:一旦信息上了网,就相当于是脱光了衣服上大街,那还能不让人家看?

记者:为何这么拼命去爆隐私?

西方不败:就为了正义。只要你的故事让人气愤,大家就会不约而同聚到一起来。不是什么事都能上人肉搜索的,必须要能引起众多网友的兴趣。而且每一个强大的人肉搜索事件都需要网站管理者的帮助,至少是纵容,比如管理员的反复置顶推荐。

记者:这种“正义”不是也有误伤的时候么?

西方不败:我们只是讨伐不道德的东西。当然,有人会利用人肉搜索恶搞。我也承认很多事最后我们都无法收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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