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软爱普生达成和解 爱普生释疑“墨盒余墨”

互联网 | 编辑: 李月松 2006-05-26 00:00:00转载

2006年4月12日,纽约州最高法院发布通知,微软已经同意与起诉其垄断的消费者集团达成优惠券和解,向控方成员提供面值5-12美金的优惠券。除此之外,最近微软共在美国17个州遭遇的有关反垄断的消费者集团诉讼,都已经初步达成了和解。这也是跨入本世纪以来微软遭遇的第二次消费

2006年4月12日,纽约州最高法院发布通知,微软已经同意与起诉其垄断的消费者集团达成优惠券和解,向控方成员提供面值5-12美金的优惠券。除此之外,最近微软共在美国17个州遭遇的有关反垄断的消费者集团诉讼,都已经初步达成了和解。这也是跨入本世纪以来微软遭遇的第二次消费者集团诉讼。紧随其后,4月14日,全球知名的打印机厂商美国爱普生公司同意与美国消费者代表和解,共同结束了几年的马拉松式诉讼。原告方认为,爱普生打印机在更换墨盒时给消费者的信息提示,没有全面反映原墨盒中还留有安全墨的真实情况。爱普生美国公司则在技术上给出了解释,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合理合法的。加州高等法院没有发布任何裁决认定控方指控的有效性。考虑到在美国诉讼持续所需耗费的大量费用和时间,诉讼双方都同意以和解的方式解决此事。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这两起世界五百强公司的集团诉讼和解有着很多相似之处,首先,和解并不认为上述公司的行为有问题,其次,在选择和解条件时,两个公司和他们的消费者不约而同选择了“优惠券”的形式,比如,美国爱普生喷墨打印机的消费者,在爱普生美国E-store上购买产品时,可使用一定金额的代用券。对于上述协议,代表美国消费者的两位控方律师认为:条款是公平合理的。

一点余墨 三度波澜

对于关注全球打印机市场的媒体和观察家来说,此次诉讼和解涉及的墨盒余墨问题,已经不是一个新鲜的话题了。

2001年,许多中国媒体发出报道,援引有关机构的测试,指出一些国际品牌喷墨打印机在提示“墨已用尽”的时候,墨盒内依然残留着大量的墨水,据此,一些专家认为喷墨打印机厂商在“欺骗消费者”。在相关权威机构站出来进行检测和澄清之后,“余墨残留是为了保护打印机本身和打印质量的一种设计要求”成为一种常识,为广大消费者所认知。

2003年7月,针对同样的问题,荷兰消费者协会突然发难,建议其成员联合抵制爱普生喷墨打印机,声称爱普生在使顾客为“永远也用不上”的打印墨水付费。经过爱普生公司的解释和双方会议讨论,荷兰消费者协会在半个月后宣布:颇具争议的残留墨水问题其实并不是恶意的行为,因此负面的购买建议也就不再成立。荷兰消协对于因其早些时候提出的负面的购买建议,而使市场对爱普生公司产生了错误的印象以及给爱普生公司带来的损害表示遗憾。随后,荷兰消协全面收回了针对爱普生公司的指控以及关于实行相应制裁的号召,并且就此事通报了其他相关国家的消费者协会及组织。

进入2006年,同样的主题、同样的争端再次发生,但是这一次的发生地变成了美国。

跨国公司直面集团诉讼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与以往其他国际厂商的做法不同的是,几乎是在美国方面的和解刚刚达成之时,爱普生就已经在中国开始主动寻求与消费者的沟通。

“尽管这起事件仅涉及爱普生美国,诉讼申请及和解方案也仅涉及美国,和爱普生的中国市场没有直接关系,我们还是希望能通过我们的努力,得到中国消费者的理解。”爱普生公共关系负责人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爱普生为了针对中国消费者进行沟通已经设立了专门的用户咨询热线,还针对媒体的采访安排了专人负责。

那么,针对中国消费者,爱普生是否准备采取与美国消费者类似的优惠措施,面对这一敏感问题,这位负责人也坦率地表示:“除美国之外,在包括日本、中国在内的其他区域,均没有这方面的计划”。记者在采访中也了解到,微软将会采取的行动也与爱普生大体类似,而此次纽约州的和解,甚至并不适用到美国其他州的消费者。

一些法律专家还向记者指出,近年来,在美国消费者集团诉讼是很常见的事,微软、英特尔、宝马等全球五百强企业以及其他很多跨国公司都遭遇过集团诉讼,都是以和解的方式了结,也都没有准备在美国之外的其他市场实施和解协议的内容。几乎就在爱普生诉讼和解发生的同时,4月12日,纽约州最高法院发布通知,微软已经同意同起诉其垄断的消费者集团达成优惠券和解,向控方成员提供面值5-12美金的优惠券。自2000年以来,微软已经是第二次遭遇这样的诉讼了,上一次是2003年,两次都是以同样的方式了结。

“集团诉讼是美国独具特色的诉讼制度,许多不同规模的企业都面临过类似的诉讼。由于诉讼程序的旷日持久和高昂费用,因此,面对这样的诉讼,当事人双方往往都会出于节约诉讼成本的考虑,共同商议达成和解。权威资料显示,美国只有不到5%的民事起诉案件真正达到审判程序,其余的案件都是在庭外以和解等方式解决。”多年专注于研究欧美侵权法并以多部英美侵权法专著蜚声学界的北京大学徐爱国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和解并不以双方或一方的过错为必要前提。我仔细阅读了加州高等法院公布的法律文件,其中表示,和解决定给予控方成员一定的‘让利’(benefit)。benefit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术语,不是一个具有明确权利义务意义的术语,不像‘赔偿’、‘补偿’这样的法律术语,赔偿和补偿可以清楚地表明纠纷的法律性质以及双方权利义务的状态。benefit只是在描述一个事实,就是我让你得到某些利益。爱普生提出的‘让利’,应该是公司为了节约诉讼成本而在美国做出的一种选择。”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早在2003年7月,荷兰消费者协会就曾经建议其成员联合抵制爱普生喷墨打印机,声称爱普生在使顾客为“永远也用不上”的打印墨水付费。经过爱普生公司的解释和双方会议讨论,荷兰消费者协会在半个月后宣布:颇具争议的残留墨水问题其实并不是恶意的行为,因此负面的购买建议也就不再成立。随后,荷兰消协针对给爱普生公司带来的损害表示遗憾并全面收回了针对爱普生公司的指控以及关于实行相应制裁的号召,并且就此事通报了其他相关国家的消费者协会及组织。徐教授指出,由于法律制度存在着地区性和纠纷双方妥协的特定性,在美国达成的这种特定‘让利’,从法律意义上来讲,并不必然沿用到其他国家的消费市场,一个特定的和解只限定于特定的双方当事人“因此,我们就不难理解荷兰消费者协会对爱普生的余墨显示表示了理解,并收回了抵制的号召”。

值得注意的是,这次和解爱普生提供给控方成员的“让利”是一个附条件的权利,那就是消费者只有再次购买爱普生产品才能兑现这种权利,对于爱普生来说,这是一个非常有保留的和解条件,其实质更接近于商家的让利而不是侵权意义的补偿。而控方之所以能接受这一有保留的和解条件,多少也说明爱普生的行为在法律上并非全无根据。为什么这种“让利”并不必然沿用到其他国家的消费市场呢?多年研究英美法的北京大学毛国权博士回答记者说:“法律具有明显的民族差异和地域差异,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对于损害、过错的界定是有差异的,不同国家解决纠纷的机制也是不一样的。当事人因此也会有不同的诉讼行为模式。同样案件同样处理的先例原则,诉讼程序中严格的对抗机制,判决确定责任中的惩罚性赔偿,都使得美国诉讼程序中的当事人面临极大的显形与隐性成本,因此对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使更具有独特性”。

在记者的采访中,爱普生的公关负责人还特别强调,爱普生一直致力于技术的创新与进步,对于墨盒中的安全墨也是同样,爱普生希望通过技术的进步在保证打印头安全的情况下尽量减少墨盒中保留的安全墨量。 “除了新推出的机型中在更换墨盒时给予用户更为清晰的提示信息之外,为提高墨盒的使用效率,今后的新机型将推行独立式墨盒设计”。

爱普生释疑“墨盒余墨”

在发生在美国的这场诉讼中,进行集体诉讼的美国消费者提出的问题,与当年的中国和欧洲消费者如出一辙:“当你的墨盒提示墨已用尽的时候,为什么墨盒里边还有墨水残留”?

“每一个打印机墨盒在进行更换的时候,都会有不同程度的墨水残留,尤其是三色一体的彩色墨盒”,这位专家指出,鉴于爱普生喷墨打印机与其他厂商相比技术更为独特,残留墨水更成为技术上的必须:“其他厂商的墨盒都带有一次性的打印头,就是这盒墨用完了之后,打印头也可以随之抛弃,但是,爱普生采用的是微压电的非一次性打印头,也就是说这盒墨用完后,换一个墨盒,墨头依然要继续工作。”由于墨盒是一个全封闭的空间,一旦墨水全部用完,必然会吸进空气和灰尘,对于其他厂商来说,反正这个打印头是要抛弃的,所以危害不大,但对于爱普生产品而言,打印头的损害将会导致打印机无法工作。

因此,“我们在技术上把这种必须存留的墨水叫做‘安全墨’,它恰恰是保证用户打印机能够正常工作、维护消费者利益的必须”,爱普生相关技术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关于这种技术上的独特性,爱普生在各个国家都与当地的消费者组织进行过沟通。除了2003年与荷兰消协进行沟通并得到理解之外,早在2001年,爱普生曾专门就此问题递交报告给中国计算机用户协会TP终端打印机分会,TP打印机分会在回函中也对此表示了理解:“我们注意到报告中,对用户投诉中涉及到的在墨尽信号产生后,墨盒中还有余墨问题,贵公司从三个方面设计考虑的解释。同时我们也注意到贵公司已在涉及到墨盒产品说明书及宣传材料中将各种墨盒打印纸张数提供给用户。我们感到报告中的解释是可以理解的。”

那么,墨盒中墨水的残留,是否在强迫消费者为这些“永远也无法使用的墨水”付费呢?

2003年针对爱普生美国的诉讼提起不久,全球驰名的权威成像工业信息研究中心天琴研究集团(Lyra Research)高级分析家吉姆·弗罗斯特(Jim Forrest)就表示了对这起诉讼的困惑,他认为这是一起轻率的诉讼,他说:“如果一个爱普生喷墨墨盒完全将墨用尽,打印机硬件就会受到损害”,“可能是有一些墨剩下来了,但这是设计决定的,是为了保护打印机和延长打印机的寿命。而且,墨盒是根据打印页数来定价的,而不是根据墨的容量来定价的,因此,消费者实际上得到了他们付钱想要得到的所有东西”。“如果根据说明书消费者将得到100打印页,那么消费者是肯定可以得到这些的”。

无论从市面上购买哪一种品牌的喷墨打印机,在它的对外宣传彩页上,人们都可以看到,厂家在显著位置上标明:“在+++条件下打印+++页”的说明。“这恰恰是全世界打印机厂商约定俗成的服务承诺,那就是说,你买了我这盒墨,就是购买了我承诺你至少打印多少页这样一个服务”,信息产业部微电子研究中心测试工程师詹京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这样分析:“应该说,正是因为墨盒中残墨的数量和性质难以分清,打印机厂商约定俗成地采用了这样一种服务的要约”。因此,詹京海指出,问题的关键就在于,打印机厂商是否能够满足自己所承诺的打印页数。

记者在北京中关村电子市场进行采访时,几乎每一个出售打印机的商家都表示,不管哪种品牌的打印机,完成“标称页数”“没有任何问题”,一位销售员还告诉记者,为了使各种极端状况下的用户都能够完成“标称页数”,几乎每一个打印机厂商都会在墨盒中加入充足的墨水,因此,一般用户的打印结果也可能超出厂商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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