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可作纠纷证据 邮件QQ记录文档均可维权

互联网 | 编辑: 杨剑锋 2006-07-10 09:35:00转载

□晨报记者倪杰 李晓明

年轻的计算机工程师,因破译手机充值卡数据而贪心大起,“生产”出7000多张充值卡在网上抛售,并从中获利74万余元。计算机司法鉴定机构近日经过调查,发现了工程师在计算机操作过程中留下的重要电子证据,基本还原了整个事件的真相,电子证据也成了判案的重要依据。业内人士表示,随着计算机应用的日益普及,电子证据越来越多地成为解决诸多纠纷的有效武器,市民平时应注意留存关键信息。

如今,市民几乎无法离开计算机,许多业务往来也通过网络进行。因此,一旦发生纠纷,电子证据可以在解决矛盾过程中发挥关键作用。按照目前的规定,电子邮件、QQ聊天记录、软件、电子文档等各类信息,都可以成为电子证据,但前提是必须先经过指定机构认定。

市计算机病毒防范服务中心技术部副主任吴恩平提醒市民,日常生活中,一旦遭遇黑客的网上恶意攻击,可以立刻通知专业计算机司法鉴定机构,请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取证。而如果黑客在取得一台计算机的控制权后继续危害他人,专业部门会根据线索反向查找,布下阵势“捕捉”操作者。

市民如果没有刻意保存相关信息,也不用过于担心,专业人员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恢复相关操作或数据,并对计算机硬盘、软盘,以及网页、BBS、博客等网络环境下的数据进行证据的固化、查找、提取、分析等,确保证据的妥善保存。

除此以外,根据以往的事例分析,手机短信也可以成为借款证据,而QQ聊天记录也可以作为依据,证明一些侵权甚至是犯罪行为。

电子证据的收集方法

●观察主机和显示器的状态(开关待机)。

●记录所执行的操作,必要时要拍摄固定,还可录像记录。

●确定主机的外接数据通道,如网线、宽带接入电缆等。

●将软盘和光盘取出单独包装。

●正常关机可能导致磁盘上的交换文件被删除,甚至触发其他机关,建议直接切断电源。

●将所有原外接数据线断开,重新开机,对相关信息加以分析、提取。

●现场至少有两人,作为见证,最好一个操作,一个记录,敏感现场在调查过程中应该摄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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