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网络传播作品保护期限50年 过期后将可共享

互联网 | 编辑: 2006-08-04 00:00:00转载



  中新网8月3日电 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今天做客中国政府网,就“加强互联网环境下的版权保护”问题进行在线访谈。

  阎晓宏介绍说,《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实施后,对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作了三个方面的限制:第一方面,作品产生以后保护是有期限的,50年。过了这个期限,作品就进入公有领域,人类可以共享了,这实际上是对权利人的限制。第二方面,合理使用。为了满足公众的个人阅读、欣赏,小范围特殊的需要,报道时事新闻,合理使用不经许可是不用支付报酬的。第三方面,法定许可。比如在教科书、远程教育、贫困地区,在使用作品的时候是不需要经过作者许可,不用向其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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