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4日,国内著名歌手张靓颖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递交诉状,状告上海某媒体侵犯她的名誉权,要求被告停止侵害,作出书面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0万元、赔偿公证费、律师费3.2万元。
张靓颖诉称,2006年7月8日上海某媒体刊登署名李懿报道的《揭密明星“耍大牌”陈坤晃点慈善活动张靓颖酒店耍客服》,文中称,“之前到沪参加《电影之歌》演出的张靓颖的某些行为也颇让演出主办方头疼”,“张靓颖一行五人,到酒店时张靓颖便宣称,‘我要一个总统套房,我的四个助理每人要一间标准间’”,“由于主办方没能满足总统套房这一要求,因此张靓颖便在自己入住的房间内无度地呼叫‘客房服务’,其中大部分叫进房间的食物都仅仅只是品尝了几口而已”。
张靓颖认为,这种报道与事实严重不符,属捏造事实并向公众发布。该文章见报后迅速被其他报刊、网站大量转载。给不知情的读者、网民及其他媒体误认为,自己是“耍大牌”、“低素质”、“暴发户”的印象。这给自己的工作、生活造成极大的精神压力,也给广大张靓颖歌迷的感情造成了伤害。
经过立案审查,该法院已正式受理了张靓颖的起诉,并关注本案的进一步审理。
本文转自北青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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