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拉OK版权风波未定 变相版权又抬头

互联网 | 编辑: 徐晓赟 2006-08-25 00:00:00转载-投稿

2005年12月29日,被国家版权局相关负责人警告过的版权代理机构(原文:对于未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从事或者变相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将依法加以处理。)趁卡拉OK版权风波未定,又开始抬头,

继2005年7月源泉公司将九天音乐网和21CN两家网站告上法庭之后,又陆续起诉4家涉及网络侵权盗版的互联网及无线增值服务提供商(SP),包括中华网(NASDAQ:CHINA)、华友世纪(NASDAQ:HRAY)、华动飞天以及奥创科技。

当时,国家版权局相关人士作出此声明的缘由是,一些公司以获得多家唱片公司专有授权为由,向卡拉OK厅、网站等音像作品使用者广泛发放许可并收取使用费。该负责人在声明中认为,这些行为构成变相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特征。以至于,2006年元旦刚过,看到该份声明之后的源泉副总裁李岱一脸茫然。。。。。。

2005年12月初,在北京市版权局召开的集体管理组织研讨会上,部分与会代表提出,某些国际音像行业权利人组织以侵犯其版权为由,动辄对单个歌厅提出数万乃至几十万的赔偿要求,而一首歌或一首MTV被判赔偿近万元的案例也屡屡发生,作为经营者无力应对汹涌而来的诉讼浪潮,希望国家版权管理机关对此类组织进行有效的管理,将收费标准拟定在合理的范围内。“有的组织手中握有大量的资源,客观上形成了垄断,他们不断提起高额赔偿的诉讼,以此牟取暴利。另外,他们在维权的具体方式上,有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范围相冲突的地方。”一位与会人士表示。国家版权局相关负责人出席了该次会议,“这种现象已经引起了包括国家版权局在内的相关政府部门的重视和警觉”,他的表态让所有参会代表振奋。

国家版权局人士承认,出现上述状况是因为国内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相对缺乏。知识产权专家、人民大学教授刘春田告诉记者,我国在保障著作权人利益上采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制度。具体的方式是,著作权人将自己的权利信托给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集体管理组织则以获得授权为基础向不特定的使用者收费,并将费用转交给权利人。

2005年3月1日,《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其中规定,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必须经过国家版权管理机关批准,其向使用者收费的标准必须通过审查并公告。

目前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仅有两家: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其中后者2005年12月23日才获得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

而受警告的公司并未停止变相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2006年6月19日中华网败诉,赔偿金额5万元人民币。2006年8月10日华友世纪败诉,赔偿金额5万元人民币。此外,被源泉起诉的九天音乐网、21CN、华动飞天以及奥创科技案,也都已陆续经过庭审等待判决。

而笔者据悉,源泉所告的这些公司,都在版权的购买上花费颇多,不仅向政府版权相关部门支付版权费用,更是为了业务所需直接向海外大型唱片公司付出巨额版权费用。

“希望这种置政府出面警告于不顾,一意逆流而行,凭着钻空子壮胆子,以为借着版权之名就可以乱来的行为尽快得到制止,以利于中国版权的良性发展”一位被访的网站负责人呼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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