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名抢注 专家认为抢注≠恶意抢注

互联网 | 编辑: 2006-09-08 10:46:00转载

近期,域名争夺战愈演愈烈,各种域名抢注新闻更是沸沸扬扬,如广州地铁域名被抢、网民抢注“中央一套”域名并转赠央视等等。不少评论人士认为:应该从制度上杜绝域名抢注;也有不少企业认为,抢注之祸源于域名投资,应当禁止域名投资。各种观点争锋之下,关于域名抢注,仍然缺乏权威有力的声音进行引导。为此,记者采访了几位专家。

抢先注册≠恶意抢注——分清概念 区分对待

据业内著名律师于国富介绍:抢注的全称应是“抢先注册”而不是“抢夺注册”,是指对于有价值的域名,先人一步注册下来的行为。抢先注册是一种良性的行为,是域名注册的一种合法手段,从国际上各个发达的域名体系情况看来,“先注先得”是国际通行惯例。

于国富认为,目前许多对域名抢注以及域名投资提出质疑的声音,实际上是混淆了两个概念:抢先注册与恶意抢注。从国际通行惯例以及目前国内的管理规则上看来,被列为违规的是“恶意抢注”行为。所谓恶意抢注,国内外的管理办法都有相关规定,主要是指损害他人权益的注册行为。明显的恶意抢注如:注册某知名企业域名并向该企业高价销售,这便是典型的恶意抢注情况。于国富也表示,关于抢注是否恶意的认定,涉及到注册者权利、投诉者权利等非常复杂的情况,并非一眼便能辨明情况,需要由仲裁机构或法院来判决。目前媒体所报道的域名抢注事件,多集中于由美国所管理的COM域名身上,如“总理.com”、“microsoftrebate.com”等等。这些纠纷都需要美国的相应机构来进行解决。

正确看待域名注册流程

对于有可能出现域名权益纠纷的极小概率事件,是否可以采取先审查后注册的方法进行规避?对此,外交学院的薛虹教授表示,国际惯例中域名注册都采取“先申请不审核”的原则,因为域名注册机构只是技术管理机构,由域名注册机构负责知识产权审查责任明显不现实;一旦增加域名审查环节,域名注册流程无疑将如同商标注册一样冗长,这种效率与互联网发展的速度也不相匹配。因此,在域名管理上,现行的“先申请后置审核”的管理原则,于我国域名体系发展、于企业提高域名意识以及促进互联网发展各方面均是有利的。

薛虹指出,先申请及不审查原则之所以具有合理性首先是因为它与域名注册组织拥有的资源和能力相适应,让基于技术管理的域名注册组织承担知识产权审查的责任显然为这些组织力所不及。更重要的是,先申请及不审查原则还与网络时代的现实相适应。试想如果域名注册也像商标注册那样需要经过几年的时间经历初审、公告、异议、核准等多重程序,国际互联网又怎么能在短短几年时间里获得如此大的发展呢?而且商标未经注册也可以在市场上使用,但是域名只有经过注册才能在网络上使用。因此拖长域名注册的时间会对我国互联网的发展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

正确看待域名注册管理

在谈到如何看待相关权益人的域名注册和管理,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唐广良研究员指出,首先,域名注册与管理机构没有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定“权力”。其次,域名注册与管理机构是适应网络发展与运行的需要而设置的服务机构,不具备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此外,除在其自身的活动中必须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外,域名注册机构也没有针对第三人的行为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的“义务”。唐广良特别强调,如果域名注册与管理机构在不具备“能力”的情况下,行使超越自身“义务”的“权力”,反而会对正常的域名注册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也给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带来不必要的纠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也就此问题对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提出司法建议函,指出对与个人民事权益有关的域名,不应以实行预留保护等方式介入管理。

专家献策,有效规避域名纠纷:公共权益与民事权益区别对待

对于域名相关权益的保护,法律专家经过论证,给出了明确的指导:“公共权益由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代为管理保护,民事权益有相关民事权益所有人自主主张。”具体体现为,如国家政府机关名称、奥运会等具备公共权益的词汇,在域名注册管理时,实行事先预留,从而有效保证公共权益。而个人、公司等民事权益所有人,需主动保护自己权益的域名,在发生纠纷之后,可以提请仲裁机构进行解决。

在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不具备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定权力情况下,制订相应的仲裁解决办法,为涉及域名的权利争议提供适当的解决机制,是域名系统为在网络环境下保护知识产权及其他民事权利而作出的“贡献”。在发生域名争议之后,可依靠解决的机构包括受理CN域名争议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以及受理解决COM域名争议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组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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