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向索尼爱立信移动通信产品(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尼爱立信)下发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向索尼爱立信移动通信产品(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尼爱立信)下发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告知其对“索爱”商标确权纠纷的再审申请不符合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有关条件,予以驳回。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维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核准刘建佳和广州市索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爱数码)对“索爱”商标予以注册的裁定。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出炉,这场持续时间长达5年之久的国外巨头和民族企业之间的商标官司,终于盖棺定论:索爱中文商标最终判归民族企业广州市索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索尼爱立信不得不对“索爱”商标说“永别了”。
最高法院作出终审裁决,驳回索尼爱立信再审申请
2010年3月1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行政判决,索爱商标判归民族企业广州市索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2010年10月,索尼爱立信公司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索爱商标确权纠纷的再审申请,理由主要包括:“索爱”商标与“索尼爱立信/Sony Ericsson”商标/商号已经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且具有一定影响力;二审法院片面、机械地理解和适用商标法关于“使用”的规定;二审法院错误理解和认定索尼爱立信集团副总裁2007年10月的声明;“索爱”无论是作为“索尼爱立信/ Sony Ericsson”商标的简称还是作为申请人的企业名称简称,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以前已经存;刘建佳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索爱”具有明显的恶意。
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审查后认为,本案主要有以下争议焦点问题:1、争议商标“索爱”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2、刘建佳注册“索爱”商标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一、索尼爱立信公司并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及其构成要素足以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因此,原审法院认定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并无不当。二、根据索尼爱立信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索爱”商标已经成为其企业名称的简称及其未注册商标“索尼爱立信”的简称。在“索爱”商标申请日前,索尼爱立信公司的相关手机均未在中国大陆生产或销售,其关于争议商标是其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简称的主张也不成立。无论是作为未注册商标的简称,还是作为企业名称或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简称,其受法律保护的前提是,对该标识主张权利的人必须有实际使用该标识的行为,且该标识已能够识别商品来源。在“索爱”商标申请日前,没有证据证明索尼爱立信公司有将该商标用来标识其产品来源的意图,相关媒体对索尼爱立信公司手机产品的相关报道不能为其创设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权益。因此索尼爱立信公司关于“索爱”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在先权利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索爱商标官司的来龙去脉
2003年3月19日,现任索爱数码董事长的刘建佳向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局提出申请注册第九类产品“索爱”商标,涵盖MP3、MP4等数码产品,电话机、手机等电子产品。2004年8月7日,刘建佳获准注册“索爱”中文商标。2005年,刘建佳在广州注册成立了广州市索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同年正式推出索爱牌MP3和MP4产品。
2005年6月,索尼爱立信向商评委递交申请,要求撤销刘建佳对“索爱”商标的注册。但由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索爱就是索尼爱立信约定成俗的简称,按照《商标法》有关原则,索尼爱立信的请求未获商评委支持。商评委于2007年11月28日下发正式文件《关于第3492439号“索爱”商标争议裁定书》,明确裁决“索爱”商标由刘建佳拥有。
2007年,广州市索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签约何洁为品牌形象代言人,宣布大规模进军MP3/MP4市场,并在当年迅速打响品牌。2007年底,索尼爱立信向商评委申请索爱商标再议无果后,再次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将商评委和索爱数码双双告上法庭,要求法院撤销商评委的裁定。2008年9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商评委对索爱商标注册重新裁定。
2008年10月,双方关于索爱商标的争夺战愈演愈烈。索爱数码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2日最终做出终审判决:一:撤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行初字第196号行政判决;二:维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07]第11295号《关于第3492439号“索爱”商标争议裁定书》。三: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索爱商标最终判归广州市索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2010年6月,索爱数码签约韩国巨星蔡妍出任品牌形象代言人,宣布进军手机市场。10月,索爱正式推出i时尚音乐手机,并在全国市场上市。2010年10月,索尼爱立信不服北京高院终审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商标争议再审申请,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就该案件进行公开听证会,12月31日下发通知书,驳回索尼爱立信的申请。
索爱数码和索尼爱立信之间共进行了4次较量,结果是索爱数码3:1战胜索尼爱立信。和当年轰轰烈烈的达娃商标之争相比,索尼爱立信和索爱数码之间的商标之争虽然没有被社会各界所广泛关注,然而两次商标之争都是发生在国际巨头和民族企业之间的较量,其背后同样是暗流涌动、错综复杂。虽然形式和过程不同,但最终结果都是一样:中国企业最终获得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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