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怪上班的时候,一举一动都逃不过老板的眼睛。
“难怪上班的时候,一举一动都逃不过老板的眼睛。”5月9日,天凤食品有限公司厂房内,几名工人在修理管道时,意外发现楼顶天花板上,竟然暗藏针孔摄像头和窃听器。因不满企业管理层在车间安装“电子眼”,部分愤怒的员工直接将摄像装置摘除,却遭到公司开除。
车间天花板惊现摄像头
杨立民是长沙天凤食品有限公司的一名熟食工。5月6日,车间的一只排气扇堵塞,他和另外两名员工爬上屋顶准备维修。
“我在这里工作了很多年,对工作环境很熟悉,只要有动过的地方都能发现。”在屋顶,杨立民发现,车间天花板的四个角都被人动了手脚,上面多出了一些小洞。“好好的天花板,怎么会有洞呢?”他爬过去,摸到一个连着电线的小装置。闻讯而来的同事拆下天花板一看,原来是有人偷偷安装了窃听器和摄像头。
“这个隐蔽式摄像头非常袖珍,若不是工人细心,藏在天花板上方很难被人发现。 ”杨立民说,被安装监控设备的是生产车间,这是一间30多平方米的大房子,20多个工人每天都在这里干活。“安装者显然不想让我们发现,摄像头都是走的暗线。”杨立民指着一个黑色小盒子,上面写着“监听头”。不久,工人们发现,就连员工午间小憩的休息室也被摄像头监控了。
员工被监控感觉很不爽
发现“电子眼”偷偷在头顶“站岗”后,包装工人刘晓英这才想起了几天前的一件稀奇事。那天她正准备下班,刚走到门口,老板娘语重心长地说:“一个大姑娘,怎么那么嘴馋!”刘晓英当即惊呆了:当天早上因为起床太迟,来不及吃早餐,肚子一饿就吃了公司的一块老婆饼,当时没一个人在现场,她怎么知道的?
员工们说,自从有了“电子眼”,因担心被老板发现,就算活干完了也老老实实站着,不敢再“开小差”,不敢和同事聊天。尽管如此,公司坚持拒绝摘除监控设备。5月8日,几名愤怒的员工爬上楼顶,剪断了摄像装置。不久,他们因“严重违反公司规定”遭到开除。
此举更加激化了员工与厂方的矛盾。部分员工认为,天凤食品有限公司筹建时与当地农民签订了劳动用工协议,因为外地民工工钱更低,监控设备被发现后,员工们怀疑,这是公司为了搜集不利于本地工人的证据,以便找借口赶他们走。
老板回应:为防范员工偷窃
员工的说法,遭到天凤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王先生的驳斥。他表示:“在车间里安装摄像头实属无奈之举,因为车间内的原材料频频被偷盗,一些员工严重违反操作流程,为了制止这种行为,才出此下策。”
王经理称,这些“电子眼”的视频主要由其夫人兼管。她平常还要忙其他事情,并非一天24小时都盯着电脑屏幕,只是偶尔瞄一眼罢了。如遇到意外事情后,才会调出视频资料细细查看,同时提醒员工改正坏毛病。
这些“电子眼”作为公司管理的手段之一,今后将继续“服役”。对于部分员工反映“感觉压抑”,张经理解释,车间是工作区域,并非私人空间,只要工作人员不“违规”,就谈不上“压抑”。他表示,目前正是企业用人之时,根本不存在故意赶员工离职的说法。
记者调查
许多公司安装监控“看紧”员工
摄像头变身“隐私窥探器”
随着电脑及相关视频电子设备的普及,摄像头等监控设备正在被更多的公司应用。5月10日,记者在长沙多家电脑城走访发现,摄像头已成为许多公司办公室装修时的“标配”,。
在一家监控设备店,各种不同类型的摄像头就多达十余种。枪形摄像头角度固定、适用户外防水;半球形摄像头能作一定角度的旋转;球形摄像头视野最大,能转动360度。一位销售员坦言,如果用户的要求多,人工费则相应越高。“比如,要不要把吊顶天花板拆卸下来、把摄像头‘藏’进去?要不要多角度监视,将多个摄像头布置在隐蔽位置?要不要用冲击钻在墙上打孔、用线缆把所有图像汇总到某个办公室?”
从技防设施到监视员工,摄像头的功能也逐渐进化为“隐私窥探器”。在一家监控设备店内,记者遇到了前来洽谈安装设备事宜的一位男子。他要求,除了正常的用于防盗功能的摄像头外,要在公司内部安装几个“隐蔽”点的摄像头。
“现在的很多员工,不看紧点就整天玩电脑,一不注意就有人提前下班,用这设备主要是监视这些不好好干活的员工。”这位男子表示,虽然一套设备价格不菲,但是值得。
律师说法
办公场所不能“偷装”监控设备
安装位置不能涉及个人隐私
相关资料不得随意对外散布
企业到底能不能在办公场所安装监控设备?长沙天地人律师事务所林艳芳律师表示,目前,国家还没有出台针对监控设施设备安装使用的法律法规。这种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
她表示,在单位看来,在办公场所安装使用监控设备,是企业借助高科技手段实施的一种管理方式。除某些特定的场所外,如更衣室、洗手间等,员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的行为是相对公开的,是履行职务的工作行为。所以,单位以监控设备为手段对员工工作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该行为本身无可厚非。
虽然该行为并不违法,但也不是说单位或者其领导可以任意而为。林艳芳表示,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单位在办公场所安装监控设备,首先应该告知被监控对象;其次,监控设备的安装位置不能涉及个人隐私;对影像资料,单位及相关人员除内部管理必要使用外,在未经被监控者本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随意对外散布,否则就可能涉嫌侵犯个人隐私或者肖像权,甚至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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