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总局出台新条例加强监管网络视频

互联网 | 编辑: 2006-11-15 00:00:00转载

广电总局将于近期出台有关互联网视频的新管理条例,其内容主要是对视频网站“放任自流”的违规现象加强监管和查处,并促使这一新兴产业尽快纳入广电的管理体系。

上市网络公司均可放视频

据媒体报道,在新的管理条例中,广电总局将适当放宽网络视频提供商的准入机制和资质认证。凡是新浪、搜狐、网易、腾讯、TOM等上市互联网公司,均被视为拥有开展视频服务的资格。那些未上市公司则视情况而定。其次,在获得了大网站的支持后,广电总局还将针对整个行业的违规行为展开严厉打击。通过这种方式,广电总局逐渐将互联网视频市场纳入自己的管理体系。目前,该条例处于征求意见阶段。

此前,广电总局社会管理司副司长罗建辉曾表示,广电总局已建立比较先进的信息网络视听节目监管中心,还在按规划建立北京、上海、广东三个信息网络视听节目监管分中心,并与各个省份联合,形成及时有效监管的体系。

网络视频短片须受监管

2004年7月,广电总局曾经颁发《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即“39号令”),对包括互联网、手机、电视等不同终端在内的视频内容给予了诸多规定。

“39号令”明文规定:“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应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并根据业务类别、接收终端、传输网络等项目分类核发《许可证》。而互联网企业得到的许可证数量并不多。

“39号令”还明文规定:在互联网上传播的,利用一切视音频摄制设备“拍摄、录制的,由可连续运动的图像或可连续收听的声音组成的视音频节目”,均属广电总局监管范围之列。这也意味着,任何在互联网传播的视频节目,不仅是电视节目,还包括视频短片,都必须接受广电总局的监管。

构成犯罪将追刑事责任

“39号令”第17条还规定,有影视剧情节的网络短片,因其存在“向公众传播”的目的,同样需要获得广电总局颁发的相关许可证。

据悉,若违反“39号令”规定,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王荟)

追访

胡戈:许可证与我无关

据悉,不久前,胡戈DV短片新作《鸟笼山剿匪记》曾引起广电总局的高度重视。根据“39号令”的第17条规定,这类有影视剧情节的网络短片,因其存在“向公众传播”的目的,同样需获相关许可证。昨晚,胡戈电话中表示,他注意到了这方面的信息,但他认为这与自己无关,以后,“我自己拍摄、自己制作”,不放在网上传播,“可以点对点,通过MSN给对方发送”。

胡戈同时表示,是否会同大网站签署合作协议,还要看文件具体条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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