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调冰箱洗衣机坏了 维修也有价目表

PChome | 编辑: 蒋冰青 2011-07-21 15:55:00原创 返回原文

上海市家电行业协会早在2002年6月就发布了上海市家用电器维修收费手册,其中对于白色家电的维修收费细则有较详细的规定,虽然该规则并无约束力,但对我们来讲,有参考意义,可以参照

空调器、冰箱、洗衣机维修价目表

 【PChome家电 技巧】上海市家电行业协会对于白色家电的维修规范提出了详细的标准,其中分级表示了各类维修企业对于定价的规则。虽然该标准在2002年就已经发布,但并未废除,因此仍旧是消费者在处理白色家电保外维修时比较可靠的价格手册,在处理家电维修的时候,大家可以根据手册提供的内容按理论价,避免出现被斩的其概况。

(备注:维修价格中市场参考价一栏中企业级别分别指该企业的资质,后表中对企业资质的认定给出了详细规范)

上海市家用电器维修价格行为规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了规范本市家用电器维修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家用电器维修市场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发布的《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餐饮、修理业价格行为规则》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行业协会暂行办法〉的通知》等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家用电器维修价格行为均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的家用电器维修,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商品售后实行“三包”的责任和义务以外的社会性商业维修。

第三条(基本要求)

本规则是对家用电器维修价格行为规范的基本要求,旨在提高家用电器维修价格行为过程中的透明度,维护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市场交易秩序。

第四条(价格制定)

家用电器维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据经营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制定价格。

经营者应建立、健全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价格管理制度,准确记录零配件、材料等维修服务成本,不得弄虚作假。

行业协会应根据本行业维修服务的不同等级,不定期发布主要维修项目的市场参考价。市场参考价应贴近市场实际价格,供经营者定价时参考。

第五条(价格构成)

家用电器维修价格应以提供服务的成本费用为基础,按实际发生内容,可区分为检修费、零配件价格以及上门服务费。

(一)检修费

机件经检测出故障原因并予以修复的,可收取检修费;检测出故障原因而用户不委托修理的,应酌情减收费用;检测出故障原因但无法修复的,应免收检修费。检修时发现存在两个及两个以上部位或项目故障的,可酌情加收检修费。

(二)零配件价格

维修涉及调换零配件的,可按该品种、型号的实际进价加合理差价制定;所调换的零配件,应是能保证正常使用的合格品,主要零件应区分牌号,质价相符;调换下来的原零配件,应予以退还或按用户同意的方式处理,并在发票上注明。

(三)上门服务费

上门修理家用电器可收取上门服务费。上门服务费从检修到修复,只应收一次;因经营者未能一次修复故障而导致多次上门修理的,视作一次上门;上门时间约定后,因用户方原因导致维修人员多次上门的,可适当加收上门服务费。

第六条(修后保用)

经维修后的机件必须能正常使用,从交付之日起,用户应获得必要的保用期。保用期按现行规定:电子类商品为30天,电器类商品为60天。

在保用期内,原修部位故障再现或调换的零配件出现损坏,经营者应予以修复,并免收各项修理费用。确系用户使用不当的除外。

第七条(明码标价)

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本企业执行的各项维修服务价格,包括零配件计价方法或具体价格。

列入目录的维修品种,由行业协会根据维修市场需要和技术发展特点,印制行业内统一适用的价目表(以下简称“价目表”)。价目表中应包含各项目类别、各维修等级的市场参考价和可供经营者另行制定价格的空格。经营者无论是按照同一维修等级的市场参考价执行,或实行价格浮动,或另行逐项制定价格,均应在价目表上附注说明并加盖本企业公章。

电话受理上门维修服务,应告知用户预计发生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并作好相应的记录。

上门服务时,维修人员应当随身携带与在经营场所公布内容相一致的价目表或价目册,便于用户查询。

维修过程中,发现因机件内在原因而需要增加维修项目和费用时,应向用户说明,在取得对方认可之后再予以修理(与用户事先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维修结算)

维修项目价格结算,应当详尽、准确,并应出具合法票据。结算票据应如实写明维修机件、部位或项目的检修费,所调换的零配件名称、数量、单价,以及上门服务费。

机件修复交付使用时,应向用户作现场演示。

在维修期间遇价格调整的,应以委托修理日期公布的价目表为执行依据。

第九条(价格备案)

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取消和不再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沪府发[2001]34号)的规定,家用电器维修价格实行事后备案制度。

家用电器维修价格备案品种详见附后的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今后,根据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应适时调整并重新公布目录。

市价格主管部门委托行业协会受理目录范围内维修价格的备案,知道经营者合理、规范定价。行业协会再接到经营者的维修价格备案表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其中不妥当之处,应书面签注修改建议;超过5个工作日内,对其中不妥当之处,应书面签注修改建议;超过5个工作日无表示的,视作无意见并记录在案。行业协会应定期汇总分析已受理的价格备案材料,并向价格主管部门通报情况。

第十条(行业协会)

行业协会要依法加强行业服务、行业自律和行业协调,指导会员企业规范维修价格行为;处理好维修价格纠纷的信访、投诉,切实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正当权益。

第十一条(监督检查)

价格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接到消费者对家用电器维修价格问题的投诉,应按本规则对双方的争议进行核实并通过协调解决。如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有关价格法规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十二条(规则解释)

本规则由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实施日期)

本规则自2002年6月1日起实施。《上海市家用电器维修价格管理办法》(沪价经[1998]第332号文)同时废止。 

上海市家用电器维修服务等级标准

一、综合内容

1、经营管理水平;

2、服务水平;

3、维修人员技术素质;

4、仪器设备及场地。

二、确定维修服务等级的方法

经营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两项采取打分方法,两项各占50分,总分为100分。特级应达到95分以上,一级应到达90分,二级应达到80分,三级应达到70分;四级应达到60分。维修人员技术素质和仪器设备及场地两项为必达标准。

三、具体要求

(一)经营管理水平要求及分值

1、维修管理人员有该维修专业证书;(5分)

2、有收费管理制度、质量考核制度、安全责任制度、财务制度、设备管理制度;(10分)

3、店堂醒目处悬挂规范的价目表;(20分)

4、按照税务部门规定开写发票;(5分)

5、维修故障返修率低于5%;(2分)

6、质量纠纷为零;(3分)

7、检测仪器达到国家规定的合格要求(5分)

(二)服务水平要求及分值

1.制定服务规范,执行行业服务公约;(5分)

2.有专(兼)职人员负责接修和接待来访;(5分)

3.建立用户档案,做好维修跟踪记录;(20分)

4.建立预约登记制度,开展上门服务;(15分)

5.店堂醒目处悬挂用户意见簿。(页数要编号)(5分)

(三)特级管理水平、服务水平要求

在以上管理、服务水平基础上还必须达到;

1.实行电脑化管理;

2.有专职检验员验机;

3.有一整套质量保证措施(装订成册);

4.维修场地物品堆放整齐有序;

5.内外建筑物经过装潢,色彩明朗;

6.管理人员或修理人员中至少有一人能用英语接待用户和查阅英语技术资料;

7.使用公共礼貌用语接待用户;

(四)各等级技术素质要求

特  级

1.有熟悉有关维修技术、检测标准和方法的工程师、技师负责技术质量工作。

2.有相关专业维修人员:工程师、技师占维修人数的15%,助理工程师、高级工占维修人数的30%。

3.技术员、中级技工占维修人数的50%以上。

一  级

1.有熟悉有关维修技术、检测标准和方法的工程师、技师或高级技工负责技术质量工作。

2.有相关专业维修人员:工程师、技师占维修人数的10%,助理工程师、高级技工占维修人数的20%。

3.技术员、中级技工占维修人数的40%以上。

二 级

1.有熟悉有关维修技术、检测标准和实际维修能力的专业维修技术人员。

2.有相关专业维修和综合维修人员。

3.技术员、中级技工占维修人数的60%。

三 级

维修人员经过有关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五)关于技术素质说明

1.中级技工是指经上海市劳动局考核认可的中级工;

2.从事焊接工作的维修工应具有劳动部门颁发的焊工安全操作证。

3.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以在册在职职工为准。退休回聘可列入评定范围(但不考虑重复回聘),满两年应向行业协会重新备案。

4.专业技术人员应与专业相对应。

5.空调安装工应经过有关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证书。 

关于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得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部分商品,系指《实施三包额部分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所列产品。

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商业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和调整,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发布。

第三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目录中规定的指标是履行三包规定的最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和生产者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

本规定不免除未列入目录产品的三包责任和销售者、生产者向消费者承诺的高于列入目录产品三包的责任。

第五条    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目录所列产品。

(二)   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三)   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准销售。

(四)   产品出售时,应当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及修理单位,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

(五)   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第六条    修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承担修理服务业务。

(二)   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不符的元器件和零配件。认真记录故障及修理后产品质量状况,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

(三)   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于修理。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和检查。

(四)   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成的责任和损失。

(五)   接受消费者有关产品修理质量的查询。

第七条    生产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明确三包方式。生产者自行设置或者指定修理单位的,必须随产品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凭证、修理单位的名单、地址、联系电话等。

(二)   向负责修理的销售者、修理者提供修理技术资料、合格的修理配件,负责培训,提供修理费用。保证在产品停产后五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三)   妥善处理消费者直接或间接的查询,并提供服务。

第八条    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

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及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换货、退货。

第九条    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条    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一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退货,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二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过30日的,由其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费用由修理者承但。

第十三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当予以退货;有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当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按本规定收取折旧费。

折旧费计算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的时间。

第十四条              换货时,凡属残次产品、不合格产品或者修理过的产品或者修理过的产品均不得提供给消费者。

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发票背面加盖更换章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背面加盖更换章。

第十五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除因消费者使用保管不当致使产品不能正常使用外,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材料费和工时费)。

对应当进行三包的大件产品,修理者应当提供合理的运输费用,然后依法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追偿,或者按合同办理。

第十六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提倡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上门提供三包服务。

第十七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实行三包,但是可以实行收费修理:

(一)   消费者因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

(二)   非承担三包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

(三)   无三包凭证及有效发票的;

(四)   三包凭证型号与修理产品型号不符或者涂改的;

(五)   因不可抗拒力造成损坏的。

第十八条              修理费用由生产者提供。修理费用指三包有效期内保证正常修理的待支费用。

第十九条              销售者负责修理的产品,生产者按照合同或者协议一次拨出费用,具体办法由产销双方商定。销售者委托或者指定修理者的。其修理费的支付形式由销售者和修理者双方合同约定。专款专用。生产者自行选择其他方式或者自行设置修理网点的,由生产者直接提供修理费用。

第二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破产、倒闭、兼并、分立的,其三包责任按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       消费者因产品三包问题与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发生纠纷时,可以向消费者协会、质量管理协会用户委员会和其他有关组织申请调解,有关组织应当积极受理。

第二十二条       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未按本规定执行三包的,消费者可以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由上述部门责令其按三包规定办理。消费者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解决,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委员会等八部委局发布的国际发(1986)177号《部分国产家用电器三包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


名称 三包有效期(年) 主要部件名称 折旧率(日) 备注
整机 主要部件
自行车 1 2 车架、变速器 0.05%  
彩色电视机 1 3 显像管、行输出变压器、高频头、集成电路 0.10%  
黑白电视机 1 3 显像管、行输出变压器、高频头、集成电路 0.05%  
家用录象机 1 1 磁鼓电机、主导轴电机、加载电机、集成电路 0.10%  
摄像机 1 1 磁鼓电机、主导轴电机、加载电机、带盘电机、镜头、集成电路、磁头 0.10%  
收录机 0.5 1 电机、激光头、集成电路、电位器 0.05% 含音响
电子琴 1   无 0.05% 87键(含)以上
家用电冰箱 1 3 压缩机、风扇电机、温控器、蒸发器、电磁阀、过滤器、冷凝器、毛细管 0.05% 含冰柜
洗衣机 1 3 电机、定时器、程控器、电容器 0.05%  
电风扇 1 3 电机、定时器、程控器 0.05%  
微波炉 1 2 电机、磁控管、定时器 0.05%  
吸尘器 1 3 电机 0.05%  
家用空调器 1 3 压缩机、风扇电机、温控器 0.10%  
吸排油烟机 0.5 1 电机 0.05%  
燃气热水器 1 1 电子打火部分 0.05%  
缝纫机 10   无 0.05%  
钟表 1   无 0.05% 50元以上
摩托车 见备注1   发动机 0.20% 1.三包有效期为1年或行驶里程6000Km,达到其中一项者。     2.含残疾人三轮摩托车,其他三轮摩托车除外。

上海市家用电器维修价格市场参考价

一、上门检修服务,可另收取上门服务费。具体为5公里及以内不超过20元;5公里以上至10公里不超过30元;10公里以上由企业与用户协商确定。

二、检修时发现两个及以上部位或项目同时故障,可加收其它部位或项目检修价格的10%。

三、表中注明(含)的部位和项目,是指包含辅助材料价格。辅助材料包括:压气、检漏、排堵、抽真空、封口、调试等工序中需要的制冷液、工艺铜管、焊条、氧气、氮气、乙炔、环氧树脂、焊锡等。

四、机件经检查明故障原因若不委托修理,可收取该部位或项目检修价格的30%。制冷设备检查内漏,还可加收辅助材料费20元。如查明故障因而无零件等原因无法修复,则免收一切费用。

五、部件或组件的修理价格,可按不超过该零部件或组件调换价格的25%收取。

六、特殊疑难的的机件,如火烧、雷击、电击和严重腐蚀、印板断裂,其检修费由企业与用户协商确定。

七、价目表中没有列出的新产品及其部位或项目的维修价格,企业可制定试行价,抄送行业协会备案。

八、热水器、检修时发现两个及以上部位或项目同时故障;同时有二个小修或中修项目;在第一个项目收费后加收第二个项目的10%修理费,三~四个项目同时小修的作为中修收费;五个项目同时小修的作为大修收费;三个项目同时中修的作为大修收费。(文/电脑之家 蒋冰青)

返回原文

本文导航

相关阅读

每日精选

点击查看更多

首页 手机 数码相机 笔记本 游戏 DIY硬件 硬件外设 办公中心 数字家电 平板电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