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中国互联网协会了解到,11月22日,中国互联网协会反恶意软件协调工作组召开了第三次工作会议,在充分听取成员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最终确定了“恶意软件”定义并向社会公布。
中国互联网协会表示,从11月8日公布了“恶意软件定义(征求意见稿)”以来,广大互联网企业、专家学者、互联网用户和各大媒体给予了广泛支持和肯定。截至11月20日共收到8500多条反馈信息,中国互联网协会从这些反馈信息中整理出意见比较集中的50多条,并在协调工作组全体会议上集体讨论。昨日公布的“恶意软件定义”是中国互联网协会反恶意软件协调工作组成员单位和社会各界达成的共识,因此这一定义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
反恶意软件协调工作组成员单位代表纷纷表示,将率先按照这一定义规范自己的服务,在相关互联网服务当中发挥表率作用。更有其他从业单位表示希望加入中国互联网协会反恶意软件协调工作组,共同参与治理恶意软件的自律活动,自觉维护广大网民的合法权益。
互联网协会公布的恶意软件最终定义:
恶意软件是指在未明确提示用户或未经用户许可的情况下,在用户计算机或其他终端上安装运行,侵害用户合法权益的软件,但不包含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计算机病毒。
具有下列特征之一的软件可以被认为是恶意软件:
1. 强制安装:指未明确提示用户或未经用户许可,在用户计算机或其他终端上安装软件的行为。
2. 难以卸载:指未提供通用的卸载方式,或在不受其他软件影响、人为破坏的情况下,卸载后仍然有活动程序的行为。
3. 浏览器劫持:指未经用户许可,修改用户浏览器或其他相关设置,迫使用户访问特定网站或导致用户无法正常上网的行为。
4. 广告弹出:指未明确提示用户或未经用户许可,利用安装在用户计算机或其他终端上的软件弹出广告的行为。
5. 恶意收集用户信息:指未明确提示用户或未经用户许可,恶意收集用户信息的行为。
6. 恶意卸载:指未明确提示用户、未经用户许可,或误导、欺骗用户卸载其他软件的行为。
7. 恶意捆绑:指在软件中捆绑已被认定为恶意软件的行为。
8. 其他侵害用户软件安装、使用和卸载知情权、选择权的恶意行为。
中国互联网协会表示在反恶意软件问题上将始终采用公正、透明的工作机制,目的是通过行业自律的方式约束互联网企业的行为,维护互联网用户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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