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短信骂人侵犯公民名誉权被判赔偿

互联网 | 编辑: 张蓉 2006-12-07 13:20:00转载

沈阳一市民因在三天时间内发送了7条短信侮辱、谩骂他人,被告上法庭。

沈阳一市民因在三天时间内发送了7条短信侮辱、谩骂他人,被告上法庭。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日前对这起短信侵权案作出判决,发短信者应立即停止侵害,当面赔礼道歉,并一次性给付对方精神抚慰金500元。

据受害者李女士诉称,去年自己离婚后,张某经常用短信对自己进行谩骂和侮辱。李女士报警后,当地派出所对张某进行了教育。但张某不思悔改,仍接连发短信。

今年10月,李女士拿着自己保留的9月17日至19日张某侮辱谩骂的短信,以侵犯自己名誉权为由,将张某起诉到沈阳市沈河区法院。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被告利用发手机短信的方式对原告进行侮辱、诽谤,严重扰乱了原告的正常生活,给原告精神及身心造成了较大的伤害,应当承担侵权后果。法院判决张某向对方当面赔礼道歉,并一次性给付对方精神抚慰金500元。
(记者 范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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