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KTV单缴版权费40万 力挺文化部

互联网 | 编辑: 张惠俊 2006-12-08 00:00:00转载

昨日,上海文化娱乐行业协会卡拉OK专业委员会举行了第二次会议。根据2001年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签订的代收协议,上海文娱协会昨日向上海市卡拉OK等文化娱乐经营单位,发出收取2006年度音乐著作权使用费(词、曲)的通知。据悉,钱柜、好乐迪、上海歌城等27家经营单位已缴纳了近40万元使用费。

词曲收费价格不高

据悉,上海文娱协会与音著协在2001年8月签订了《音乐著作权使用费代收协议》。按照当年的标准,卡拉OK包房20间以下的年缴1200元,20间~50间的年缴2160元。钱柜卡拉OK当年按标准要交16000元。从2001年8月到2002年底,上海2000多家娱乐场所共向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缴纳著作权使用费近170万元。

按照该协议,上海从昨日起开始向全市文化娱乐经营单位收取2006年度的音乐著作权使用费(词、曲)。虽然经过5年的递增,20间包房以下的卡拉OK企业上升到年缴4456元,但相比国家版权局公布的12元/包房/天的标准,这一词曲使用费收取标准较低。

据悉,目前钱柜、好乐迪、上海歌城、天上人间、帝豪、麒麟等27家经营单位总计交费39万多元。至于上海方面将缴纳的词、曲使用费总额,上海文娱协会表示等收费完成后将对外公布。

12元版权费还需再议

对于目前备受争议的12元/包房/天的KTV收费标准,上海文娱协会方面表示,由于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尚未取得合法资质,音像方面的收费还需进行谈判。

11月29日,多家音像作品权利人在北京发布了《音像作品权利人共同声明》,支持版权局公告的12元KTV收费标准及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的收费主体资格。对此,上海娱乐协会表示,该《声明》中有几家公司代理了十几家境外唱片公司和机构的权利。而按照《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规定,国内的经营公司无权为境外的唱片公司代理行使著作权。对于备受争议的12元标准,上海文娱协会建议国家版权局组建由版权主管部门、权利人、使用者、消费者、专家、物价部门及税务部门组成的收费价格协调机构进行监督。

力挺文化部收费系统

作为版权局公告的12元标准试点城市之一,上海文娱协会昨日表示,希望文化部正在试行的以点击率统计的KTV使用数据系统能加快步伐,早日取得成功,以体现“谁使用谁付费、不使用不付费、多使用多付费”原则。目前,文化部正在长沙试行按点播次数收取版权使用费的KTV收费系统。对此,上海文娱协会副秘书长朱南表示,等长沙试点成熟后上海KTV方面将前往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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