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1月,国家版权局发出通知,称卡拉OK经营行业以经营场所的包房为单位,支付音乐作品、音乐电视作品版权使用费,基本标准为12元/包房/天(含音乐和音乐电视两类作品的使用费),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试点。
昨天,市文化娱乐行业协会卡拉OK专业委员会与30余家上海卡拉OK行业骨干企业召开会议,认为12元/包房/天的收费标准存在不合理之处,提出以“点击率”收费的科学性
,坚持“每间包房每天1元”。并称在收费主体问题未解决之前,对于任何强行在上海地区上门开展的收费行为,协会将采取法律途径等多种不同方式坚决抵制。
据青年报报道,上海仍按原来标准开始收取2006年度音乐著作权词、曲使用费。目前,钱柜、好乐迪、上海歌城等27家经营单位缴纳了使用费。但对于版权费中另一项要收取的图像权使用费,市文化娱乐行业协会表示仍要和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共同探讨。
上海市文化娱乐行业协会副会长朱南说,协会根据2001年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所签订的《音乐著作权使用费代收协议》,向全市卡拉OK、交谊舞厅、音乐餐厅、音乐茶室、酒吧、咖啡厅、迪斯科舞厅等文化娱乐经营单位发出了缴费通知,27家经营单位缴纳了使用费。
另据新闻晨报报道,由于这个收费标准在各企业的承受范围之内,企业不会上涨K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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