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旅游业要拿牌 广州无牌经营旅游可罚5万

互联网 | 编辑: 江海明 2006-12-14 01:00:00转载

新快报讯 (记者 廖颖谊 实习生 杨文玲) 本欲春节和女友去三亚旅游,却在网上订票被骗1700元以致出游之兴大减。广州的张先生的这一网上自述经历告诉我们,在网上购物日益普及的今天,网上订票或网上订房业务因其低价和便捷而越来越受青睐,然而由于缺乏规范,像张先生这样的受骗个案可能不胜玫举……今后在网上经营旅游业务也要“拿牌”了!昨日提交广州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一审的《广州市旅游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中,首次明确了网络办旅行社须取得相关许可证。

擅自网上经营旅游可罚5万

时下一些不规范的旅游网络公司为以低价吸引游客,发布虚假信息,一方面将游客转给中介价较低的“黑社”(无经营许可证的旅游企业)或直接进行接待,另一方面利用提供订票业务行骗,市民稍不留心便极易受骗。

针对这一新兴业务,市人大财经委在草案修改建议稿中特别对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明确网络经营者应当为旅游者提供真实、可靠的旅游服务信息。利用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上述条款的立法依据出自国务院《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旅游业务。”违者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人民币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接待游客车辆须有营运资质

草案修改建议稿中特别增加了关于旅游行业几个关键词的解释。如明确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设施,为旅游者提供游览、住宿、餐饮、交通、购物、娱乐、信息等服务的综合性产业。旅游经营者是指依法批准为旅游者提供有偿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为了更好地保障游客的安全,草案修改建议稿中增加了“旅游经营者接待旅游者所使用的车辆以及驾驶员,应当取得相应营运资质,符合交通安全标准”。

旅游投诉须30工作日内回复

在投诉制度方面,草案修改建议稿中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完善旅游投诉制度,设立并公布投诉电话,接受旅游者的投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旅游者投诉后,属于本部门处理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者;对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此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布旅游经营者受行政处罚及有效投诉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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