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禁售苹果iPad

互联网 | 编辑: 李可人 2012-02-21 11:22:00转载

2月16日,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苹果经销商深圳市顺电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家华分店(简称“顺电惠州家华店”)和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商标侵权,要求顺电惠州家华店停止销售苹果iPad相关产品。这是iPad商标纠纷开始至今,第一家被法院判定败诉的苹果经销商。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肖才元为深圳唯冠代理此案。广和律师事务所称,鉴于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系苹果公司iPad产品的中国总经销商,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构成侵权,意味着中国市场上全部iPad产品的销售均构成对唯冠注册商标权的侵权。

2011年年底深圳中院一审判决苹果诉深圳唯冠商标侵权案败诉,二审将在2月29日开庭。近日深圳唯冠已在各地展开反击,但没有将矛头指向苹果公司,而是对准了苹果在国内的各级经销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侵权有两种维权途径:一是向工商主管部门进行投诉,要求工商查处;二是提起侵权诉讼。

深圳唯冠已向多地的工商部门发律师函,要求处理苹果经销商的“侵权”行为。其中,率先报道此事的《河北青年报》消息称,石家庄新华区工商局2月8日收到深圳唯冠的函件后,展开了对辖区内苹果零售店销售的iPad查扣行动。截至2月10日17时,已查扣苹果iPad共45台。

同时,深圳唯冠已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海浦东法院提起了对苹果iPad商标侵权诉讼,分别要求深圳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顺电惠州家华店和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停止使用iPad商标。目前起诉深圳国美的案子正在等待判决结果,在上海提起的诉讼则将于2月22日开庭审理。

深圳唯冠的代理律师肖才元2月17日晚发给本网记者的判决书显示,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了深圳唯冠起诉顺电惠州家华店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并分别于2012年1月6日和2012年2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惠州中院追加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第三人。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在第二次开庭审理前曾提交了英国IP 公司同唯冠集团协商购买涉案ipad商标的有关电子邮件(部分节选),以证明涉案ipad商标已出让给IP公司,但在第二次开庭审理中要求撤回其提交的所有证据。

2月16日,惠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销售涉案商品的行为以及第三人授权经销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认为“被告仅凭提交的唯一证据《苹果中国授权零售商协议》作为抗辩,尽管该协议提供了涉案产品的提供者为第三人,但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在销售涉案侵权产品时有审查的行为和已完全履行审查的手续并尽到应尽的审查义务,因此,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6条第3款的规定免除被告的赔偿责任”。

惠州中院还认为,“第三人认为其拥有涉案商标的专用权,主张其并未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但没有提交相应的有效证据予以支持”。

惠州中院要求顺电惠州家华店和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应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并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顺电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家华分店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159055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被告深圳市顺电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家华分店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7580元。本案受理费50元,由深圳市顺电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家华分店负担。

惠州中院表示,鉴于原告未对第三人提出任何诉讼请求,被告也未对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提出任何明确的主张,对第三人应承担的侵权责任不作处理。

有评论称,首家经销商被判败诉可能导致一系列的影响,唯冠如果在各地起诉,将有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2月22日,深圳唯冠起诉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申请禁售苹果iPad产品的案件将在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开庭审理。新民晚报消息称,深圳唯冠代理律师谢湘辉透露,这次上海的诉讼属于“侵权诉讼”,即要求苹果停止销售唯冠拥有商标权的iPad产品,销毁所有该产品的宣传资料,下一步还会在国内包括北京等主要城市起诉。

新浪科技消息称,目前多地经销商已经不敢公开销售iPad,其中对iPad进行下架处理的城市已经波及天津、郑州、福州、扬州等至少全国10多个城市。此前,包括京东商城、亚马逊中国等在内电子商务网站也将iPad产品下架,但据称这些网站下架iPad与商标权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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