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雅虎诉奇虎不正当竞争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宣判,判决原告雅虎中国胜诉,被告运营奇虎网的北京三际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虎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雅虎中国构成侵权。同时,奇虎公司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006年初,奇虎公司推出安全类软件360安全卫士,将雅虎助手在内上百款网络工具类软件列为恶意软件进行查杀,并在各类媒体上对雅虎助手进行非经证实的贬损性报道。用户安装360安全卫士软件时,软件随即警告用户“雅虎助手”属于恶意软件,误导用户认为自己的电脑因为安装了“雅虎助手”而受到威胁和侵害,并要求用户卸载“雅虎助手”,甚至在用户选择不卸载雅虎助手情况下,仍然删除雅虎助手。
2006年9月28日,雅虎中国将奇虎公司告上法庭,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奇虎公司的行为侵犯了雅虎中国的权利。雅虎中国要求其立即并永久终止这种不合法的、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并要求奇虎公司对此行为公开道歉。雅虎中国和奇虎公司均提供互联网搜索服务和上网辅助服务,具有相同或近似的业务模式和营利模式,奇虎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带有明显商业目的。奇虎对雅虎助手采取的行为不仅破坏了雅虎的正常经营活动,而且通过贬损性描述雅虎软件的性能等行为损害了雅虎的商誉。
法院审理之后认为,奇虎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雅虎中国构成侵权。法院裁决奇虎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雅虎中国经济损失三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四万零二百七十九元;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奇虎公司在其网站(域名为:“360safe.com”)的首页上就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连续二十四小时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奇虎公司如不服一审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雅虎公司相关负责人在判决后表示,“奇虎的做法对雅虎中国构成不正当竞争。雅虎尊重法院的判决并为此感到欣慰。希望以此为戒,互联网行业的竞争能够向更加健康、规范的方向发展。”
针对恶意软件监管权的归属问题,中国互联网协会政策与资源工作委员会学术专家胡钢认为,民间和企业定义恶意软件存在较大风险,这种监管应当转移给政府机构或者公正的第三方机构。雅虎方面明确表示,“雅虎助手自2005年9月15日诞生之日起,就是一款纯绿色的软件。”不久前,反流氓软件联盟起诉雅虎助手侵权的官司中,反流氓软件联盟以证据不足败诉。
此外,本案的判决对保障用户知情权、选择权也具有积极的意义。工具栏软件的存在由来已久,例如一些对互联网应用有价值的实用软件,如果由商业机构单方面认定为恶意软件并错误引导用户进行删除,也将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对用户的应用体验构成伤害。
北京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蒲志强表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互联网作为新兴行业,竞争中存在一些不规范的现象,从这个角度讲,本案的判决对于约束企业自律、规范行业竞争具有积极的推动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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