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宁夏石化公司的饶先生状告宁夏移动公司一案在银川市法院开庭,这是宁夏首例用户状告移动公司违法违规乱收费的案子。
“我希望通过此次维权行动,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唤醒广大消费者理直气壮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同时促使商家实行必要的行业自律,诚实守信,依法经营。”饶先生说。
饶先生认为,宁夏移动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首先表现在违反合同约定不择手段多收取费用。
今年8月2日,饶先生交纳手机费用时发现,移动公司将自己号码为139×××85727的手机7月31日23:36:06最后一次通话之前的23:25:24、23:31:18、23:33:59三次通话记录移植到8月份的话单中继续累加计算费用。
为此,他7月份因少了这三次通话所发生的费用导致当月话费总额低于“最低消费”标准,被移动公司以“月租费、套餐月租”的名义补扣了0.30元而凑足了“最低消费”的定额。
饶先生认为,虽然0.30元对他个人而言,并不是一个大数额,但对宁夏移动公司来说,180多万户用户如果每人每月多收0.30元,就可获得至少54万元的不当收益,这并不是一个小数字。
饶先生就这一现象拨打移动公司的客户服务热线10086详细说明了情况,并要求予以更正。但移动公司对此事未给予解答和处理。
其次,饶先生认为,宁夏移动公司通过超长计时等方法获得利益。今年7月,饶先生在核查他的另一部手机139×××06912与家人的手机137×××97820在7月1日至16日的通话单时发现,他们之间的同一次通话,起始时间和时长记录却不一致。
饶先生说,在他的核查范围之内,总通话次数为47次;有据可查(可以调出对方通话详单进行对比)的通话次数27次。其中时长记录不一致7次,占总通话次数的14.89%;占有据可查次数的25.93%。已经查证的通话起始时间最大误差为32秒。随后饶先生对比自己与朋友的话费单还发现了类似的情况。
饶先生说,对于他的投诉,宁夏移动公司要么是置之不理,要么在他穷追不舍的情况下找一个营业厅的业务员予以应付。
对移动公司,饶先生还有诸多不满。其中之一就是随意向用户收取SIM卡费。2005年7月4日,饶先生补换手机SIM卡时,在他的手机139×××06912账户上尚有数百元预存话费余额的前提下,宁夏移动公司要求他要么交纳20元的卡费,要么额外交纳100元的预存话费,否则,不予办卡。虽然饶先生据理力争,但对方声称这是公司2005年5月1日起新出台的规定,必须严格执行。饶先生迫不得已选择了后者。
另外,饶先生还状告宁夏移动公司不履行向社会公开作出的“话费误差,双倍返还”的服务承诺;未经用户选择,单方面为所有用户强加“超级呼转”业务;违反《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相当数量的所谓“靓号”、“吉祥号”、尾部连续重复或间隔重复的号码采取“变通”的收费方式——强迫有意享有这些号码的用户交纳远远超出普通号码标准额度的“预存”话费;已经收取了用户的费用,却拒绝提供相应的服务;与手机经销商联合实行“捆绑销售”,进行强制交易,收取“预存话费”,并且以不平等格式合同为用户限定了“最低消费”标准等。
首次维权行动取得胜利
早在这次诉讼之前,饶先生已经与宁夏移动公司就收费问题有过一次较量。
2005年7月4日,饶先生首次查询话单时,偶然发现,宁夏移动公司在长达几年的时间里对自己139×××06912这部手机在没有提供来电显示服务的情况下,却一直按照享受来电显示收取费用。
因为移动公司向社会公开作出的“话费误差,双倍返还”的服务承诺,所以饶先生要求移动公司双倍返还多收的话费,但问题始终无法解决。
今年3月1日,饶先生将事件的来龙去脉书面反映到宁夏自治区消协。在协会的强制干预下,饶先生的退费问题得以解决。
至此,他整整花费了8个月的时间。而按照《电信条例》和《电信服务规范》等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对用户的投诉处理时限为48小时,最长7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不超过15天。
此后,经过仔细核查,饶先生又于今年3月6日发现其姐饶女士的手机138×××92643虽然开通了来电显示业务,宁夏移动公司却在几年时间里一直额外扣缴饶女士的费用——按照规定,该手机每月话费不足10元收取10元,超过10元据实收取,两种情况均不应再额外收取来电显示费用。
饶先生于当日向宁夏移动公司反应了情况。一直到3月15日消费者权益日,饶先生强烈要求移动公司按公开承诺兑现,否则将不排除采取“其他方式”解决问题后,移动公司才在消费者权益日当天如数向原告双倍返还了多收的话费。
饶先生说,正是因为发现了移动公司有违规行为,他对移动公司的其他行为也产生了疑问和警惕之心,从而发现了更多的问题,这些问题又无法通过协商解决。
饶先生强调自己是“被迫选择了法律诉讼途径解决问题,实属无奈之举!”
移动公司表示收费合理合法
记者就饶先生在诉讼状中所列举的违规收费的问题采访了宁夏移动公司。
宁夏移动公司市场部的余云峰告诉记者,饶先生所列举的违规收费的情况,是他对有关法律政策不了解造成的误解,而不是移动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
移动公司之所以将原告饶先生的手机139×××06912于7月31日最后一次话单23:36:06之前的23:25:24、23:31:18、23:33:59三次短信话单移植到8月份的话单中,是因为当时这三条短信所发送的对象的手机处于关机状态,移动公司无法判断这三条短信能否成功发送。通常未发送成功的短信,由移动公司短信中心保留着继续发送,如果48小时后还无法发送成功,才会删除。而移动公司按规定只有短信发送成功后,才能收取短信费用,否则不收费。
他说,这三条短信在8月1日上午9时左右发送成功。移动公司的费用结算是以自然月为基础,即从每月第一天的0:00至最后一天的24:00,由电脑系统自动生成。因此,只能将这三条短信费用移植到8月1日收费。
余云峰说,关于被告提出的网内用户通话时长不一致问题,按照国家目前的规定,同一次通话之间的起始时间的最大误差不超过正负30秒,时长误差不超过2秒。在饶先生与别人的话单中,有通话起始时间与时长不一致的地方,但都在国家允许的差错范围之内。目前,宁夏移动公司所使用的通信设备都是世界上最先进的设备之一,时间和收费都是由电脑自动记录,但是最先进的电脑之间也无法保持时间绝对一致。
关于对收取原告手机SIM卡费问题,移动公司的依据是宁夏自治区的有关政策,是经过自治区物价局批准的。目前,对SIM卡适当收费是为了防止一个人占有过多的码号资源,造成不必要的浪费,企业对码号资源的管理是有成本的,因此对SIM卡收费是合理的。同时,移动公司规定,只要预存100元话费,就可以免费得到一张SIM卡,这是企业的一种促销方式,更加无可厚非。
目前此案在审理当中,孰是孰非尚待法院的判决。
不过,宁夏移动公司的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现在像饶先生这样的客户很多,他们有些是维护自身的权益,但也有些是利用大企业注重自己形象的心理,想通过一些纠纷和诉讼从大企业身上获得较大的经济利益。
然而,记者随机采访的许多手机用户并不这么认为,他们无一例外地站在饶先生一方,许多人都认可饶先生“公益之讼”的说法。有人认为,饶先生作为个人将移动公司告上法庭,勇气可嘉。也有人说,只有更多像饶先生这样的人站出来与大企业叫板,这些大企业才会不断改进和提高自己的服务。还有人也担心饶先生一人势单力薄,对他能否赢得官司并不乐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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