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闹得沸沸扬扬满城风雨的两虎之争,终于有了一个初步的结果。不过,三际无限公司(奇虎)表示,对本判决保留意见,将于近日提起上诉。
曾经闹得沸沸扬扬满城风雨的两虎之争,终于有了一个初步的结果。那就是北京阿里巴巴起诉北京三际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奇虎)一案法院做出一审判决,三际无限公司(奇虎)败诉。不过,三际无限公司(奇虎)表示,对本判决保留意见,将于近日提起上诉。奇虎则辩称:根据公司提供的证据,法院认定雅虎助手确实存在“无法卸载”等不当行为,但由于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法院也不认可互联网协会的八条“恶意软件”定义,因此最终判定奇虎败诉。“我们将提起上诉。如果此案最终判定我们败诉,那么流氓软件就可以随意起诉,反流氓软件的行为反而存在风险”。
显然,奇虎还是打着反恶意软件的旗号,试图让人们对其行为感到很正义很为广大网民着想。事实是否如此呢?我们看看法院的判决,或许也能看出一些端倪。法院审理之后认为,奇虎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雅虎中国构成侵权。法院裁决奇虎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雅虎中国经济损失三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四万零二百七十九元;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奇虎公司在其网站(域名为:“360safe.com”)的首页上就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连续二十四小时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奇虎公司如不服一审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显然,这次判罚是对同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裁决,而没有纠缠于恶意软件的定义。下面我们看看法院判决书的话: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在本案中,原告阿里巴巴公司与被告三际无限均为网络服务公司,是同业竞争者。三际无限在“奇虎安全卫士”软件中将雅虎助手软件列为恶意软件,将雅虎助手软件描述为:“软件类别:有潜在风险的;恶意表现:强制安装、干扰其他软件运行、浏览器劫持;危险级别:中”,并将雅虎助手软件默认选中被清除。而且,还在媒体上宣传雅虎助手软件是恶意软件。被告三际无限公司的上述行为缺乏法律依据,法院认定,被告三际无限公司的上述行为损害了原告阿里巴巴公司的商誉,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所谓危险,是指有遭到损害或失败的可能。将同业竞争者的产品成为“危险”亦应当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在本案中,被告三际无限公司在“奇虎安全卫士”软件中将雅虎Widget软件标注为“危险”,并将雅虎widget软件默认选中被清除。被告三际无限公司的上述行为缺乏法律根据,故本院认定,被告三际无限的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可以看出,法院所做出的裁决,是针对奇虎对雅虎软件(助手、Widget)一系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面对裁决,无论是奇虎还是周鸿一都不能接受,对自身不正当竞争的问题,一直把焦点放在恶意软件方面,很显然,奇虎和周鸿一在避重就轻。因为如果周鸿一和奇虎不是网络从业者,和雅虎并不存在着竞争关系,仅仅是一个“受害者”,那么再怎么上诉也是非常正当的,只要有充足的证据告到那里都可以。但是,奇虎并不是“无辜”的第三方,而且主营业务比较近似的同业竞争者。同业竞争者,要求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和城信的竞争理念,如果靠诬陷、打压对手来获得自己的提升,难道这还不是不正当竞争吗?
而实际上,“法院认定雅虎助手确实存在‘无法卸载’等不当行为”这点笔者有幸看了法院的判决书,并没有类似的认定。再次显示出周鸿一“不正当竞争”的一面。
周鸿一错就错在没有把自己彻底地“摘”出来。事实上,“安全卫士”在这场口水战中,通过傍“雅虎”等大款,知名度确实得到了很大的提升,许多人通过这场争论和口水战而熟知了这个软件,这本身就存在着巨大的商业动机。至于定义恶意软件,需要的是权威机构的认定,而不是商业机构,尤其同行竞争者说了就算的。如果任何人都以所谓的“用户之名”欺骗用户、打压竞争对手,市场秩序将如何保障?
当然,无论是奇虎还是周鸿一对这个判决都不服,相信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口水还会横溢。不过,清者自清,法律自然会有一个明确的判决。至于恶意软件,可能成为2006年最大的闹剧,流氓之父周鸿一立地成佛了、反流氓软件联盟成立公司了,一切对恶意软件的喊打都是打着用户的旗号,背后都有着巨大的商业动机:或者出名、或者牟利。对整个行业来说,需要不断自律的问题,毕竟网络的发展需要一个良性的环境,任何的争执和无端地口水,都不利于这个产业自身的发展。当然,对那些真正的恶意,相信法律也会有一个明确的说法。快进入2007年了,希望关于恶意软件的闹剧能够尘埃落定,行业需要良性的发展空间。
作者:小刀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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