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总局:业外可与广电合作发展IPTV

互联网 | 编辑: 张惠俊 2006-12-29 00:00:00转载

昨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下称“广电总局”)新闻发言人朱虹在广电总局政府网站上与公众在线交流时表示,业外可以与广电合作发展IPTV。

朱虹表示,按当前管理要求,IPTV业务开办机构应掌握IPTV集成平台的资产所有权、内容集成权和管理运营权等关键性主体权利,这些权利不能对外合作。但在技术设备的提供以及IPTV市场推广等具体业务环节上,广电可与拥有相应技术、市场资源的单位展开合作。

目前广电总局已批准中央电视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SMG、广东南方广播影视传媒集团4家单位开办IPTV集成运营业务。

对于IPTV在国内的推广,朱虹还表示,IPTV的发展将按规划逐步展开,广电总局将根据IPTV试点情况逐步考虑增加新单位和城市。根据《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广电总局39号令)第7条规定,省会城市以上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均可申请开展IPTV业务。

目前,已经开始IPTV商用的城市只有哈尔滨和上海,而据最新消息,长春很有可能成为全国第三个IPTV商用的城市。

另据赛迪顾问的数据显示,从2003年中国IPTV产业开始起步,截至2006年6月30日,中国IPTV用户从2003年的1.8万发展到3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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