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称发造谣短信判最高5年以上徒刑

互联网 | 编辑: 杨剑锋 2007-01-16 10:00:00转载

 

本报讯 (记者 侯莎莎) 上周六,面对愈演愈烈的“病猪肉”短信,市卫生局特地出面辟谣。昨天,记者就此事采访了市公安局有关负责人士。警方表示,短信造谣同样触犯了法律。对于造谣者,如果证据充分,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依法进行处罚、追究其法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最高可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一阶段,北京通州有一批病死猪,死因不明,去向不明,所以近阶段,少到外面吃有猪肉的菜,少买肉肠、火腿等熟食,如果自己做饭买肉,一定到正规大商场去买。”“近期暂时不要食用猪肉,目前部分猪肉携带一种化脓性脑炎病毒,北京所有医院刚开完会。请转告你的亲友。”

近日,很多市民接到类似的短信,一时间人心惶惶。市卫生局官员不得不出面澄清。其实,这一现象已经出现不只一次了。去年8月,“北京正在流行霍乱”的虚假消息也是通过短信逐渐传播开来。

短信作为一种日渐流行的传播渠道,逐步显露出“第五媒体”的影响力。在报纸、广播、电视上说话要负责,在网络上毁了人家的名声被追讨名誉权的案子也屡见不鲜。但是,利用短信传播谣言究竟该由谁监管?

对此,市公安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另外,根据2003年5月1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法律专家解释,所谓“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主要是指造成公众的心理恐慌,影响正常的生产、工作、教学、生活秩序等情形。按照《刑法》规定,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除了发布造谣短信的人以外,很多市民都属于转发短信,善意提醒朋友、同事,那么,他们是否也触犯了法律呢?法律专家指出,很多市民可能在主观上没有恶意,这样一般法律上可以不予惩罚。但如果达到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就应该给予一定的处罚。比如有些人大量转发此类短信,造成部分人群恐慌,社会危害较大。

民警提醒广大市民,收到此类造谣短信或不确定真实性的信息后,不要再向他人传播,以免触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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