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享选择权 软件捆绑默认勾选需避免

互联网 | 编辑: 何毅 2013-10-16 13:57:00转载

随着我国互联网环境的复杂多样化,软件捆绑安装问题也日益凸显。近日,西安交通大学信息安全法律研究中心发布的《软件捆绑安装法律规制研究报告》(简称《报告》)对软件捆绑安装方式进行深入分析。

随着我国互联网环境的复杂多样化,软件捆绑安装问题也日益凸显。近日,西安交通大学信息安全法律研究中心发布的《软件捆绑安装法律规制研究报告》(简称《报告》)对软件捆绑安装方式进行深入分析。《报告》指出,目前我国大多数软件捆绑安装中采用“默认勾选”方式,在形式上赋予了用户选择权,但这种选择权是不充分的,应该给予修正和避免,保障用户充分享有自主选择权。

图:互联网信息服务若干规定对用户充分享受选择权有明确规定

《报告》通过对国内主流软件安装测试发现,我国大多数软件安装中都提供了数量不等的捆绑软件,且这些被捆绑的软件在安装中多数采取“默认勾选”方式进行用户安装提示,即默认用户会选择安装捆绑的其他软件产品。用户虽可采用手动取消勾选的方式取消安装,但很多初级用户根本不知道软件是否有用,极易在“按默认的方式安装最安全”的心理影响下,默认勾选安装多余软件。

有专家分析,在用户的电脑中要装一个东西,理论上讲,应该让用户有先说“不”的权利,而不是先假定用户就是需要这些推荐软件的供给。从行为模式分析,“默认勾选”在形式上赋予了用户选择权,但这种选择权是不充分的,附加了额外的用户注意义务,实则是在怂恿用户不加思考。总而言之,“默认勾选”就是同意安装,与霸王条款实质上差别不大。

实际上,《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工信部20号令)第九条已明确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终端软件捆绑其他软件的,应当由用户主动选择是否安装或者使用。《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也明确指出“客户端软件捆绑其他软件的,应当以显著的方式提示用户,由用户主动选择是否安装或者使用”。

而一些安全厂商却无视法律规定,通过默认勾选的强制捆绑方式,在用户电脑中强制安装其不需要的软件,安装过程也没有明确提示,以此来实现软件推广,实现商业利益的目的,这是对用户极不负责任的行为,是对用户知情权的亵渎,同时也严重侵害了用户权益和产业竞争秩序。

《报告》建议,软件提供商应当满足我国现行立法的强制性要求,承担特定义务,并以显著的方式向用户提供明确、完整的软件功能等信息;进行软件捆绑安装时须事先征得用户同意,由用户主动选择是否安装或者使用;提供独立的卸载或者关闭方式;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等,并以此作为判断是否存在软件捆绑安装滥用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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