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用他人名义发短信联通等赔1.2万

互联网 | 编辑: 张蓉 2007-03-08 09:25:00转载

一条来自联通10010客服号码发送的短信惹恼了上海旅游节大型主题活动“玫瑰婚典”的主办方,认为对方擅自盗用了“玫瑰婚典”的名义。昨天,记者获悉,浦东法院一审判决,涉及发送短信的两家公司被判赔礼道歉及赔偿1.2万元。

一条来自联通10010客服号码发送的短信惹恼了上海旅游节大型主题活动“玫瑰婚典”的主办方,认为对方擅自盗用了“玫瑰婚典”的名义。昨天,记者获悉,浦东法院一审判决,涉及发送短信的两家公司被判赔礼道歉及赔偿1.2万元。

目前,联通公司已经提起上诉。

去年5月,王先生的手机中收到了一条交友短信,其中一条短信内容为:“欢迎您加入‘相约俱乐部’地带,与玫瑰婚典会员一起感受心灵激情碰撞,参与刺激精彩派对,6元/月。”“一开始还以为是一条垃圾短信,仔细一看是从联通公司客服号码发出的。”王先生是“玫瑰婚典”的会员,他将这条短信内容提供给了上海玫瑰婚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经了解,这条交友短信是由联通公司和上海大汉三通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发送的,产品介绍中还显示和玫瑰婚典组委会合作的点播类产品,主要让玫瑰婚典会员通过手机短信相互沟通。玫瑰婚典公司表示,其在上海拥有很高的知名度,可是两家公司发送的手机交友短信息擅自盗用了“玫瑰婚典”的名义,导致正常的交友聚会活动无法开展,开发短信交友的业务受阻,赞助商骤减,损失至少达100万元。玫瑰婚典婚庆服务部经理沈辉也表示,大汉三通公司曾经有意和玫瑰婚典公司合作搞短信互动服务,但是均没有成功。

大汉三通公司表示,在玫瑰婚典公司注册的商标分类中没有交友活动的服务类别。“在搜索引擎上查询结果后,可以发现‘玫瑰婚典’是通用性非常强的文字组合,不属于玫瑰婚典公司专用。”此外,该公司还咨询了公证处,发现有不少单位对“玫瑰婚典”的文字也拥有使用权。

法院表示,大汉三通公司在尚未达成合作协议的情况下,即发送有“玫瑰婚典”文字的短信,足以使公众认为该服务与“玫瑰婚典”有特定联系,因此侵犯了“玫瑰婚典”组合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至于联通公司,没有审核双方合作协议,即为大汉三通公司开通短信通道,提供接入服务,没有尽到合理审查的义务,存在过错。
作者:毛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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