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新消保实施 家电召回考验企业良知

PChome | 编辑: 时佳琦 2014-02-11 06:30:00原创 一键看全文

在去年10月2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发布了一则全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中的第三章第19条(原第二款)被修改为……

315新消保实施 家电召回考验企业良知

在去年10月2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发布了一则全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中的第三章第19条(原第二款)被修改为: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该法将于2014年3月15日起正式实施。

在全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影响下,近日国家质检总局也提出一则建议,2014年家电产品将建立完善的召回制度,尽快出台家用电器等关系人身财产安全的消费品管理制度,这是继2010年时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家用电器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后,有关家电产品召回事项的又一次重要举措。

由于电器智能化普及速度极其迅速,近年来家电产品的销量也成倍的上升,喜忧参半的是在这些家电产品中时不时地发生一些召回事件,这主要是由于家电产品质量隐患期较长,许多产品在发生问题时已超过了1至3年的保修期,而企业在对产品进行质量检测时的周期一般也不会超过这个年限,于是乎许多意料之外的质量问题随即被消费者爆出,但这也并不能视作家电企业故意而为之。

在国外,家电产品召回制度已经相对完善,一旦某企业的某产品发生质量问题可以受到企业、政府及消费者等多方监督,消费者可以对产品进行质量投诉,企业也会及时的在官网上公布问题产品的型号及召回公告、政府则会提供法律的约束,看似非常简单的流程在国内却迟迟无法实现,《家用电器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公布至今已有3年多,但目前仍未看到有实质性的规定出台。

由于国内外对家电产品召回制度的态度不同,相关的法律约束力度也不同,在历史上曾经出现过同一款产品产生质量问题后,在国外顺利召回,但是中国市场却采取了回避的态度,比如说2011年时索尼曾经召回过2款问题电视、2012年大金召回53款家用除加湿清洁器等事件,均没有在国内实施召回措施,根据企业负责人介绍说,这是因为相关的产品型号在国内并没有销售,至于真相究竟如何我们无法妄下定论。

处罚力度太轻是目前制约家电召回制度出台的主要原因之一,按照《家用电器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中的规定,如果企业未按要求召回存在质量问题的家电产品,将处于3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此金额别说是针对企业了,即便是对个人营销者也没有太大的警示作用,法律的约束影响力实在太小,根本引不起企业的重视,要知道相比这些蚊子小的金额,企业对于自身品牌的声誉及公众的认知度要重视得多。

纵观国内外,虽然不想承认,但也不得不承认日本在产品召回制度上是做得最好的,且不论丰田汽车召回事件,毕竟汽车会直接影响到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就拿松下冰箱举例,松下已在官网公布将召回2007年3月至2009年3月生产的196~292L冰箱,消费者可以凭电话、信函、短信等方式联系松下工作人员上门检测维修。

产品发生质量问题虽然说会对自身品牌产生部分负面影响,但换个角度讲,正是这种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做法提升了用户对此品牌的信任度及粘性,如果我们仔细观察一下可以发现,能够第一时间公开产品质量问题并且实施召回制度的企业一般都是这个行业中的领军者,比如说我国的格力、德国的博西、日本的丰田、索尼等。优秀的行业口碑绝非一朝一夕所能积累,必定需要这种勇于审视自我的态度来推动。

在家电产品召回制度还未完善之前,是否愿意自动召回问题产品将直接考验一家企业的良心,同时也能考验企业的危机公关处理能力,如何在产品质量及企业形象间找到平衡点将是未来国内企业发展必须考虑的问题,用行动去唤醒良知也是企业回馈社会及消费者的最完美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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