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在广东审理的珠海西通电子有限公司起诉珠海天威飞马打印耗材有限公司3D打印机专利侵权诉讼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天威侵犯西通两项专利,赔偿损失。在天威声明已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本案专利无效申请、将继续上诉至广东省高院之后,西通再次做出回应,披露了关于本案的更多细节。
在本案判决书中,西通主张天威侵犯了西通3D打印机“挤送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ZL201320463657.2号。西通透露,天威飞马公司与2014年1月下旬安排董事苏健强、注塑分厂厂长宋道权、开发室副主任曾云杰等人到西通公司洽谈西通3D打印机OEM合作事宜,并在西通详细观摩生产,其中包含该款西通商务客3D打印机。此外,天威飞马公司还于2013年1月向西通订购了一台商务客3D打印机。
此后,天威飞马公司采购部员工陈琪艳向系统公司提出1000台3D打印机代工意向和询价,西通公司销售部员工贺思怡通过电子邮箱向其按100台(3800元/台)进行了报价,最后因天威飞马公司自己生产侵权产品未能成交。西通在案件中提出,由于取证困难,难以举证天威飞马具体的销售数量,综合考虑主张25万元的合理赔偿请求。
最终的判决结果,珠海市中院部分支持了西通的主张。裁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珠海天威飞马打印耗材有限公司、珠海天威泛凌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第ZL201320463657.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的3D打印机;
二、被告珠海天威飞马打印耗材有限公司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珠海西通电子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0.00元;
三,被告珠海天威泛凌贸易有限公司对珠海天威飞马打印耗材有限公司上述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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