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Q号究竟值多少钱 专家称是商家不当敛财圈套

互联网 | 编辑: 杨剑锋 2007-04-04 01:00:00转载

目前最大的争议是,QQ号码是否可以被认定为“财物”。因为尚无法以各方都接受的方式评估QQ号的市场价值,也就导致了窃取QQ号码的行为难以被定为“盗窃罪”。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侯国云就认为,虚拟财产是商家不当敛财、巧取豪夺的一个圈套。

  如果保护虚拟财产,将盗窃虚拟财产行为犯罪化,不但遏止不了虚拟财产盗窃案,反而会诱导更多的青少年和社会精英加入游戏队伍,还会扰乱金融秩序。

  QQ号究竟值多少钱?日前在深圳召开的全国网络与知识产权刑事法律保护研讨会上,专家们为虚拟财产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产问题争论激烈。

  2003年,北京一网络游戏玩家辛苦两年获得的所有虚拟装备都不翼而飞,马上去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未作为刑事案件受理。

  2004年,北京两名少年因为抢劫网络中3个价值594元的“电子宠物”,被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和拘役3个月。

  由于法律规范尚未明确,影响了司法实践中的一致性。

  网络犯罪的产业化链条

  2006年10月,地处深圳的腾讯公司首席执行官马化腾(马化腾新闻,马化腾说吧)以深圳市人大代表的身份向深圳市检察院提交了一份报告,指出腾讯正成为网络犯罪的受害者,而现行的法律救济机制却存在很多问题。深圳市检察院随后成立以研究网络以及知识产权犯罪为主题的课题组。

  课题报告显示,网络犯罪现在已经呈愈演愈烈之势。在腾讯公司,就曾经发生过马化腾本人的两个QQ靓号被网络盗贼偷走的事件。实际上,当时年仅18岁的窃贼鄢某的“作案动机”仅仅是为了显示自己曾经“到此一游”。当时的网络犯罪多是以好玩、好奇为主,但后来却在网游产业的迅速发展中,被更多的人发现了其中的“商机”,变成了网络犯罪的产业链。

  2006年12月,深圳市公安局破获了一起当时全国最大规模的互联网虚拟财产被盗案。从2005年5月到2006年7月,该犯罪团伙共盗取QQ号码和游戏账号、装备300多万(套),最多一天盗号30多万个,通过淘宝网站出手获利70多万元。公安部门将该案移送深圳市南山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南山区检察院一位工作人员说,这个案子的最大特点是团伙作案,已经形成了一条完备的产业链——位于辽宁海城的犯罪嫌疑人分工明确,分别负责木马的发送、号码的盗取以及号码的筛选。而长春的犯罪嫌疑人则扮演总经销商的角色,在淘宝网上甩卖虚拟财产,或者交由位于全国各地的分销商销售。

  南山区检察院人士向本报记者介绍说,目前检方已经逮捕了11个人,另有一名主犯在逃,“还有一些是未成年人”。

  据有关部门估计,中国网络游戏市场已经接近300亿元。与之相关的一个以游戏账号、游戏货币和游戏装备等为交易主题的市场也日渐兴起。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统计显示,有61%的游戏玩家有过虚拟财产被盗的经历,77%的游戏玩家感到现在的网络环境对其虚拟财产有威胁。

  刑法定罪的两难选择

  而关于虚拟财产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产问题,目前学界看法不同。一方认为,虚拟财产主要通过个人劳动获得,而且存在财产投入;可以通过实际金钱购买方式获得,虚拟财产与现实财产之间存在市场交易,因而应受刑法保护。而另一方认为,虚拟财产不具有普遍的价值,对于沉湎于游戏的玩家而言,虚拟财产可以价值千金,但对于局外人来说,价值连城的虚拟财产可能不值一文;另外,虚拟财产是虚拟的,只能在特定游戏环境中存在,本身不具有价值;且虚拟财产的财富无法回收,当游戏服务器关闭时,玩家无法将游戏中获得的虚拟财产现实回收。

  据了解,在网络游戏业发达的美国、韩国,已经针对网络盗窃行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韩国明确规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角色和虚拟物品独立于服务商而具有财产价值,网络财物的性质与银行账号中的钱财并无本质的区别。

  司法实践中困惑重重

  理论界的探讨和法条的未决也影响了现实中的司法实践。负责侦办网络案件的深圳公安局网警支队一位官员告诉本报记者,尽管该单位每天收到10宗左右关于虚拟财产失窃的举报,但是“基本没有立案”。他表示,此类案件很难用侵犯财产权一类的法律条文去规范,“盗窃罪?诈骗罪?我们很难认定”。

  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苏敏华的了解,在面对侵犯虚拟财产案件时,司法机关内部经常会就“罪与非罪”问题发生激烈争执。即使在确定有罪的情况下,以什么罪名定罪也有不同意见,比如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经营罪、盗窃罪或者诈骗罪等。

  南山区检察院的魏军、周静说,在公认的几类虚拟财产中,Q币等虚拟货币由于在工商物价部门做了备案,1元人民币等于1元Q币,因此法律意义上的财物属性比较明确。而游戏装备由于也可以在市场上公开交易,财物的属性也容易被人接受。

  中国刑法学会会长赵秉志教授撰文指出,QQ号码能够在网络平台交易本身也说明,它具有经济价值。“因此与财产罪的调整对象并无差异。”赵秉志建议,最高司法机关应尽快就此做出明确的司法解释,将虚拟财产纳入法律意义上的财产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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