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特约评论员 杨涛
董存瑞的妹妹董存梅诉《董存瑞》电影导演郭维、《大众电影》杂志社、某电视台侵犯英雄董存瑞名誉权一案,最近又有新进展。董存瑞生前所在部队作为第三人已参与此案诉讼。英雄部队走上法庭为英雄维权,这在全国尚属首次。
有必要介绍一下此案的背景。2006年8月7日,《大众电影》发表一篇题为《〈董存瑞〉:“真实”创造的经典》的访问记。文章称,没有人亲眼看见董存瑞托起炸药包的情景,这一英雄壮举完全是事后根据一些蛛丝马迹推测出来的。这篇访问记立即引起董存瑞生前战友及一些教育专家的质疑。
我们不能先入为主,认为对于英雄事迹的不同认识就一定是对英雄的歪曲,对于此案的是非,需要进行法庭审理后才能认定。毕竟,我们经历过那个一切与意识形态挂钩的年代,完全按照政治的需要对英雄进行“高大全”的塑造。因此,对于英雄有不同的声音不能一棍子子打死。此案令我感到高兴的是,包括董存瑞生前所在部队在内的有关当事人能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董存瑞的名誉,体现了法治的进步,也有利于捍卫言论的自由。
在现实中,宪法保障的言论自由并不能完全兑现。比如,以往很难有人能对于英雄事迹进行认真的考证,发出不同的声音,因为如果谁对于英雄事迹有不同的意见,可能就会遭致全民大批判,遭致行政的压制,这种声音不待传播,就已经被打倒而销声匿迹了。但是,今天,董存梅甚至董存瑞生前所在部队即使认为郭维侵犯了董存瑞的名誉权,他们也通过不同渠道反映过,但没有组织意识形态挂帅的大批判,没有利用行政力量强行压制郭维,而是拿起法律的武器,提起了诉讼。这一方式有利于言论自由,因为,“是骡子还是马”,拿到法庭上遛一遛,而不再是诉诸道德、政治批判与行政力量,就更有利于更多的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探索真理。
利用诉讼来维护董存瑞的名誉,有利于捍卫言论自由,还体现在对于触犯法律的言论必须要进行制裁,体现言论自由的真正内涵。穆勒说:“个人的自由,以不侵犯他人的自由为自由。”言论自由是法律下的自由,对于那些违反法律的言论,进行一定的制裁与惩罚,正是言论自由的本义。如果郭维对于董存瑞的言论的确违反了法律,就应当受到相应的制裁,那么,通过诉讼来追究他们的责任,也恰恰是维护了言论的自由。
来源:法制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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