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搜索案:20年前老法律遇到新问题

互联网 | 编辑: 吴杰平 2007-04-28 13:46:00转载-投稿

没有互联网时代颁布的"老"法律,遇到网络图片搜索引擎缩略图是否侵权的新问题。

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网络图片搜索引擎索引缩略图被判侵犯肖像权案件,主审法官是曾审理恒生二审案的胡沛,上诉人是著名网络公司新浪。

本案原告为图片摄影模特田某,选择以肖像权侵权起诉,而有关肖像权保护的法律,停顿在20年前没有听说互联网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

由于一审判决网络图片搜索结果索引的缩略图侵犯肖像权,而引起网络搜索行业的广泛关注,包括中央电视台等多家媒体对二审开庭进行了旁听和采访。

图片摄影模特田某,由其父亲在公证处使用新浪搜索引擎(爱问)的图片搜索功能,以"十七岁少女清纯自拍"、"永恒的17岁"等关键词搜索,形成田某的索引缩略图若干张。

田某起诉认为,新浪图片搜索形成的索引缩略图侵犯田某肖像权,属于未经许可发布和向公众提供图片下载服务。一审认为本案问题的核心是无法排除图片的提供者为新浪,判决原告田某胜诉获得侵权赔偿。

新浪网上诉代理律师童明友、马晓悦在开庭时指出,判决没有得到任何侵权通知情况下的搜索引擎的索引缩略图侵权,无异于扼杀网络图片搜索行业。认为图片搜索引擎实施搜索后以索引缩略图排列,是图片搜索技术的必然要求。

新浪网律师指出本案缩略图的形成,是原告父亲使用搜索引擎行为直接引起的结果,如果形成缩略图的结果侵权,也仅是原告父亲自己实施第搜索行为造成,并无其他人行为,因此本案并未发生侵权行为。

新浪网律师在二审还提交了本案图片实际由原告控制保存,被人多次贴图到各论坛和网站,发布、贴图信息中有原告姓名信息或者直接有原告姓名的证据。认为只有图片控制人才有条件上传图片,与原告有关人上传图片目的就是被网民浏览也必然会被图片搜索引擎所搜索。

原告代理人对原告持有控制该批图片的事实予以承认,但指出缩略图在新浪的网页框架下,即为使用肖像,认为没有法律规定搜索引擎缩略图使用肖像不构成侵权。

搜索引擎的作用如同指南针和望远镜,帮助用户找到本无法找到的图片,网页框架如同望远镜的品牌,使用新浪搜索引擎必然有新浪的标识。图片搜索形成的缩略图是因用户搜索行为引起的程序自行运算结果,新浪网律师抗辩。

目前涉及网络搜索引擎的已有法规、规章,仅有2005年的《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和2006年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法规共同的要求是,提供搜索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权利人通知后,断开与侵权作品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有关肖像权保护的法律依据,是20年前颁布的1986年《民法通则》。

没有互联网时代颁布的"老"法律,遇到网络图片搜索引擎缩略图是否侵权的新问题。难怪新浪网律师强调此案是代表网络搜索行业的上诉。

此案的结果也因此被网络行业瞩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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