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棒小秘书”软件被判侵权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了“互联网环境下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讨会,与会者对社会广泛关注的“流氓软件”进行了深入分析,并首次承认“恶意软件”对网民权益的侵害,从法律层面总结了“恶意软件”的特征。
反流氓软件联盟首次胜诉 很棒小秘书被判赔94元
首次承认“恶意软件”的称谓
尽管民间对“流氓软件”控诉的呼声颇高,但一直以来,“流氓软件”、“恶意软件”无明确法律定义。而在此次研讨会上,一中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刘勇首次明确使用了“恶意软件”的称谓,并表示“恶意软件利用开发软件的方式损害他人利益,对这种侵权行为我们的态度是坚决的。” 刘勇还进一步列举了“恶意软件”的表现形式,如强制安装、难以卸载、强行弹出广告、劫持信息、恶意收集用户信息等。
有参会者认为,法院庭长对“恶意软件”的表态和阐述,或许预示反流氓软件阵营在法庭上颓势的转机。巧合的是,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也判定“很棒小秘书”软件侵权。
在此前的多起反流氓软件官司中,法院均以“无法律依据”或“证据不足”为由,判定反恶意软件阵营败诉,而奇虎360安全卫士在败诉之后,不得不放弃“恶意软件”的称呼,改称“恶评软件”。
法官列举“恶意软件”行为特征
针对网民自发组织的“反流氓软件联盟”和日渐增多的针对“流氓软件”的诉讼,刘勇法官表示,“流氓软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专业术语。同时,刘勇法官从法律的层面列举了“恶意软件”三大危害,这也是法院首次认可“恶意软件”行为特征。
刘法官表示,首先“恶意软件”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自动安装,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其次是强制安装以后不提供卸载程序,甚至用技术手段设置成普通用户无法卸载,具有很强的顽固性;最后一点也是最重要的一点,“恶意软件”往往是搭流行软件或热点网站的“便车”,通过修改、损害他人技术成果为自己牟取利润。
刘法官认为,“恶意软件”严重违背了社会诚信的基本原则。对于“很棒小秘书”一案,刘法官认为其符合“恶意软件”特征,但法庭判决是以侵害原告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作为审判依据予以认定的。
新技术给判案留下很大问题
据介绍,北京市一中院一直处于互联网知识产权案件审理和研究的第一线,从1999年至今,共审理此类案件311起,经验十分丰富。参会法官们表示,层出不穷的互联网新技术给判案带来巨大挑战。
以“百度MP3侵权官司”为例,刘勇法官表示,这一案件对传统的纠纷有很大的冲击,如网站发表声明“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法律上是有规定的,但是在网络上发表的这个声明,搜索引擎是不能识别的。
而对于更受关注的“流氓软件”,刘法官认为,在互联网环境下,这些软件是不固定的,修改的不是源程序,而是目标代码,是在内存中进行的修改,“这样关机后它就消失了,侵权行为是不固定的。”
据悉,此前的“流氓软件”官方普遍面临的“举证难”问题,也与此有关。对此,刘法官坦陈:“面对新的挑战,法院尽了一定的努力,有些案件已经判决,有的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但是仍然留下了很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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