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电子商务反偷逃税的几点建议

互联网 | 编辑: 杨剑锋 2007-05-16 11:30:00转载
 

电子商务是一种整合了商业运作中的信息流、资金流和物流,并以电子传递的方式或部分电子形式通过计算机网络来完成的商品交易新模式。以无纸化、无址化、无形化、无界化、虚拟化为特点的电子商务完全打破了由传统税收法律解决税收及相关问题的平衡状态,暴露出税收法律制度的许多空白和盲点。

在这种新型贸易方式中偷逃税现象严重损害了税法的公平原则,必将影响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本文在对电子商务偷逃税现象原因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几点措施建议。

一、我国电子商务的偷逃税原因

1、纳税主体难确定。传统方式下交易双方明确,确立纳税义务人较为容易。但在互联网上网址并不对应于现实世界的地址,网站名称与设立人的地址或所有者身份并无必然一致性。因此电子商务下的纳税主体呈现多样化,模糊化和边缘化等特征。传统的税制是以属地、属人原则确定管理权的,而现行电子商务的发展使经济活动与特定地点的关系弱化,从而对通过互联网提供的贸易或服务很难控制和管理。由于消费者可以匿名,制造商可以隐匿其居住地,因而电子消费很容易隐藏。如此网络交易纳税人势必利用电子商务主体难以确定的特点进行偷税逃税。

2、交易环节模糊不清。一是交易形式模糊。电子商务构造了虚拟的商业环境,是信息化和无纸化的交易。其交易环节主要发生在国际性的电子商务,企业间的电子商务和企业对个人的电子商务之中。在互联网上,交易主体可以在世界范围内进行交易,商业中介作用被削弱和取消,中介代扣代缴税款的作用也随之削弱。企业同企业或企业同个人可以直接进行网上交易使传统利用纳税人的银行账户进行检查的方法变得苍白无力。二是交易内容模糊。传统税收征管和稽查,是建立在有形的凭证,账册和各种报表的基础上,通过对其有效性,真实性,逻辑性和合法性的审核,达到管理和稽查的目的。而在电子商务中交易双方可以不开发票和不作账目记录,或做各种报表和凭证也都是以电子凭证的形式出现和传递的,而且这些数据可以轻易的加以修改,不留下任何痕迹和线索,这样就使得交易的内容变得非常模糊,纳税人的交易额很难确定,相应税额就更难考证,电子商务纳税人可以轻易逃税或虚报交易额逃避税负。

3、常设机构难定义。传统的税收是以常设机构,即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经营场所来确定经营所得来源地。电子商务是完全建立在一个虚拟的市场上,企业的贸易活动不再需要原有的固定经营场所、代理商等有形机构来完成,大多数产品和劳务的提供也不需要企业实际出现,而仅需一个网站和能够从事相关交易的软件。按国际上的一般做法,只有在某个国家设有常设机构,并取得归属于常设机构的所得才能被视为从该国取得所得,由该国行使地域税收管辖权征税。但在电子商务中这一概念无法界定。电子交易是一种全新的商业运做模式,其运做媒介不是有形的商业场所,而是虚拟的数字化空间。一家在线网络公司不需要在客户所在国设有场所、设施和设备,就可以把产品销售到全球网络的任何一个计算机站点。而且在整个电子交易过程中当事方可以直接通过网络订立合同,支付货款。电子商务完全打破了空间界限,使传统意义上的固定营业场所的界限变得非常模糊,因此在电子交易环境下的常设机构便很难判断。在跨国电子商务中,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通过国际互联网络可以直接在计算机上完成谈判,定货,付款等交易行为。因此,在东道国境内设立营业场所,固定机构或委托代理人开展业务的传统方式失去其存在意义,使我国以物理存在标志为行使条件的来源地征税管辖权受到规避,这样必然造成税收的大量流失,严重威胁我国的财政收入。

4、税收管辖权难确定。由于互联网无国界区域之分,任何一个税收征管当局都能宣称对其有税收管辖权,因此当一项交易发生时,应由哪个地区的税务机关对它行使税收管辖权便难以确定。国际商务中,各国对所得来源地的判定经常发生争议,这给行使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带来了一定的困难,进一步加剧了国与国之间税收管辖权的潜在冲突,并为一些跨国集团的避税、逃税提供了方便。我国现行的税收管辖权是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二者兼有,目的是最大限度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但是收入来源地概念在电子商务中变得相当模糊,不易确定,交易双方往往借此偷逃税款。

由以上分析,我国现行税制面对电子商务的挑战漏洞百出,致使一些企业或个人浑水摸鱼偷逃税收。这不但极大地影响了正常的国家财政收入,而且对当前以价格机制为主要调节手段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因此,当务之急就是要完善国内的财税机制,以便和电子商务的要求相适应,加强政府指导,建立起既符合我国实际,又与国际接轨的网络征税机制。

二、对电子商务反偷逃税的几点建议

1、研发针对电子商务无纸化或电子化的应对措施。为了加强对电子商务交易的税收征管,必须努力研究开发技术软件或作一些技术处理等措施来应对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

一是纳税申报应采用方便、快捷的电子申报方式。电子申报是指纳税户统一编号在计算机中开立户头,各纳税户利用各自的计算机或电话机,通过电话网、互联网等通信网络系统,直接将申报资料送达税务机关完成申报。这样既可以使纳税人省时,省力,省钱,又可减少纳税机关数据录入时所需的大量人力,物力。目前,电子报税的方式主要有OCR扫描方式,电话申报方式,无人职守的电子申报方式等。

二是使用电子商务交易的专用发票。发票是传统税收征管中的纳税凭证和征管手段。开具电子商务发票是对已完成纳税申报的商户在通过电子商务达成交易后,必须开具电子商务专用发票,并将开具的专票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往银行,才能进行电子账务的税款结算。这样税务机关对电子商务中流转税的征收就变得更加方便快捷又防止偷逃税。

三是实行财务软件备案制度,要求电子商务企业在使用财务软件时,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财务软件的名称,用户名和密码等信息,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才能使用。这样不仅可以对纳税人实施有效监控防止偷逃税收,而且大大增强了税务稽查的可操作性和针对性,使税收工作更加准确合理。

2、确定常设机构统一税收管辖权。确定常设机构和统一税收管辖权是税收工作的基础,只有确定了常设机构和税收管辖权才能准确确定具体税率和相关政策,因此常设机构的界定和税收管辖权的确立对电子商务的征税起着决定性作用。

一是确定常设机构。传统商务是在传统的物理空间进行的,电子商务则不然,它创造了一个完全不同的时空环境一电子空间。物理空间是有形的、有距离的、有国界的,但电子空间是虚拟的,完全打破了距离与国家的界限。目前企业开展电子商务,首先要建立自己的网站,网站是由软件和大量的信息构成的,软件和信息是无形的,所以网站本身不能构成常设机构。因此常设机构必须被重新定义。笔者认为可以把网站的物理依托——服务器作为常设机构的物理条件,因为服务器是电脑硬件具有有形的特点。那么,如果企业拥有了一个网站/服务器,并通过它从事商贸活动,那么该网站/服务器就应该被看作是常设机构。

二是国际上电子商务比较发达的国家都采用属人原则确定居民管辖权,其原因是发达国家的公民有大量的对外跨国经营活动,能够取得大量的投资收益和经营所得。而发展中国家则广泛使用属地原则确立来源地管辖权。但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收入来源地管辖权越来越难以适应国际税收的要求。只要是本国的居民从事电子商务活动,就得征税。因此我国应该逐步确立居民管辖权原则。

3、加强国际间的合作与协调。电子商务打破了传统的时间概念和空间限制表现出全球性特征,仅靠一国税务当局的力量很难全面掌握跨国纳税人的情况。因此要防止跨国网上贸易所造成的税收流失。我国必须与世界各国税务机关密切合作,积极参与国际互联网贸易政策的制定,不断扩大与其他国家之间的情报交流,最大限度的打击利用国际互联网偷税和避税行为。

一是积极参与国际电子商务征税理论和原则的研究与制定。我国在研究与制定电子商务征税法时应尊重国际税收管理条例,而且要在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平等的前提下加强与国际沟通。同时国家在制定涉及跨国电子商务税收的立法时应要加强与国际协调,借鉴国外立法的先进经验,在充分保障本国税收利益的前提下与其他国际组织加强协商,努力消除有关国际电子商务方面设置的税收壁垒。

二是不断加强国际情报交流与协调。要全面详细掌握纳税人在互联网上的跨国经营活动、获取充足的证据,不仅要充分运用国际互联网等先进技术,而且要加强与其他国家的配合和情报交流,特别是应该注意纳税人在避税地开设网址进行交易的情报交流,要防止纳税人利用国际互联网贸易进行避税。同时,还要加强同海外银行的合作,以税收协定的形式或规定海外银行的有关义务。

4、加强电子商务税收的征管稽查。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自身网络建设,加速实现与互联网全面连接以及与银行、海关、网上商业用户的连接,实现真正的网上监控和稽查,并加强与其他国家税务机关的网上合作,防止税务流失,打击偷逃税。

一是积极开展电子审计工作。它包括对纳税人的商务软件、支付系统、电子会计系统的审计。会计系统的设计和数据管理是否符合规定,电子数据有无修改,各系统的设计是否一致和平衡,电子交易和电子支付系统是否数据一致,电子发票是否符合实际,纳税申报交易与实际交易是否一致,数据是否隐藏修改等。

二是制定一套基于互联网的税务征管软件。设置税务登记年检等可供税务机关下载的标识,并建立一个严密可靠安全的企业密钥管理办法,保证密钥的正确使用和储存。税务标识用于表示电子商务企业注册登记与否,纳税人在注册登记得到确认后,自行下载并安装在其主页上。这种税务标识必须是只读方式,可以设置程序,在纳税人从事网上交易时,每个记录自动加上该税务标识,这样便于税务机关追踪原始记录,并进行筛选统计和审核与相关部门合作,充分利用互联网资源,确保国家税收不流失。

三是建立严格的处罚制度。要从制度上对电子商务税收进行完善,建立一套严格的处罚制度,如高额罚款、取消经营权、进行历史备案等措施,严重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5、建立专门征管机构培养高素质税务人员。建立相应地电子税收征管机构加强税收控管,加强电子商务税收人员的培养力度,真正形成一批既精通税收专业知识又精通外语及计算机网络知识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有效地控制电子商务中的应税活动,打击偷逃税行为。

总之,目前我国电子商务还处于发展的初始阶段,虽然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困难重重,但如果抓住目前电子商务在我国刚刚起步的时机,未雨绸缪,完善和建立公平、中性、效率等基本税收原则的电子商务税制,那将对电子商务的发展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而且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也将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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