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腐败”如何追究责任?

互联网 | 编辑: 顾沈伟 2007-05-19 16:50:00转载

 

上海大批房屋维修基金被主管部门用来炒股,记者就此事采访管理基金的上海市房地局时,对方却回应:我们不接受异地媒体的监督。更令记者感到尴尬的是,《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缺乏对挪用维修基金的处罚办法,属于法律上的空白。(据5月18日《证券时报》)

房屋维修基金是每个买房人从口袋里掏出来的,而且动辄上万,汇总起来可不是个小数目。有了国内很多地方社保基金被挪用的案例在先,上海市房地局挪用房屋维修基金炒股一事便令人有了更高的警惕:这个同样几乎处于监管空白的基金,会不会成为第二个社保基金?

我很难相信房地局不惜违规是为了帮助业主的基金增值。所谓无利不起早,上海市房地局之所以违反规定挪用房屋维修基金炒股,无非也是“利益”两个字作怪。既然如此,我们就应该进行这样的追问:按照规定,房屋维修基金的增值部分应该纳入房屋维修基金,归全体业主所有。为什么上海市房地局就能有办法将基金收益转为自己的收益?如此看似为单位牟利的行为,其责任又应该怎么追究?

现在有一个很值得警惕的现象:就是单位牟利已经越来越成为一种腐败的新形式。从很多地方的权力单位集体侵占经济适用房,再到像上海市房地局这样利用房屋维修基金牟利。表面上看来,这样的腐败形式不像官员个人腐败那么招人痛恨,但其造成的危害也许更大。更可怕的是,在“法不责众”的心理下,这种集体腐败也许会变得更为肆无忌惮。破解这样的难题,关键在于完善责任追究体系。具体来说,就是要求权力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集体腐败承担领导责任———虽然表面上看你没有额外牟取私利,但作为领导,你应该为单位腐败负上责任。

在完善责任追究体系的前提下,更应该严格监管那些权力部门的资金收益和使用情况,切断他们利用各种控制的基金为己牟利的渠道。没有了利益,当然也就没有了挪用基金的原始动力。唯有如此双管齐下,类似于社保基金被挪用大案这样的民生悲剧才不至于反复上演。

 

 

 

来源:现代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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