靠什么清除昏官恶官

互联网 | 编辑: 顾沈伟 2007-05-23 11:00:00转载

 

谢鹏程:法学博士,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著有《论当代中国的法律权威》等论文140余篇,《基本法律价值》等专著和译著50余部

● 反渎职侵权犯罪就是清除昏官和恶官

● 只有通过法治这一长效机制,才能逐步清除昏官和恶官

如何清除昏官和恶官,并建立清除昏官和恶官的长效机制,这是一个世界性的政治和法律难题。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宣传月活动的部署中明确提出,以增强透明度和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参与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为宗旨,以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为工作方针。这是一场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下的反渎职侵权的专项行动,也是一项建立清除昏官和恶官长效机制的破题之举。

渎职侵权犯罪是官员以其昏或恶而严重危害人民和国家的罪行。如果说玩忽职守罪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是昏官之为,那么,徇私舞弊罪、滥用职权罪、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则属于恶官之为。在这个意义上说,反渎职侵权犯罪就是清除昏官和恶官。

从政治建设的角度来说,透明度和群众路线属于民主的范畴,专门工作则属于法制的范畴。扩大群众基础,要靠发展民主,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但是不能搞“大民主”。民主必须以法制为载体,在法制的轨道上运行和发展。通过法制来建立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的程序和规则,并由专门机关来严格执行,这是长效机制的重要方面,但不是长效机制的全部,专门机关及其工作不能脱离人民群众。法制必须以民主为内容和价值取向,反映民主发展的要求,体现民主的力量。因此,要清除昏官和恶官,就必须同时依靠民主和法制,建立民主与法制相结合的长效机制。

现代法治就是民主与法制的结合,因而也是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的根本途径,是清除昏官和恶官的长效机制。检察机关开展反渎职侵权宣传月活动是推进法治的重要举措。要开创反渎职侵权工作的新局面,我们必须在法治的基础上,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从服务发展和谐稳定大局出发,抓住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突出问题,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入手,确定查办重点。突出抓好危害公正司法和破坏土地资源环境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决不放松对涉及民生的安全生产、食品卫生、房屋拆迁、社保资金、医疗医药、教育管理、企业改革改制等领域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查处。我们也只有通过法治这一长效机制,才能逐步清除昏官和恶官,肃清吏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来源:人民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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