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4月末公布的“北京市各类事故死亡人数控制指标”中,死亡人数已精确到个位——指标规定:北京各类事故死亡总人数应控制在1733人之内。其中,交通肇事为1373人、火灾为33人、生产安全为196人。全市死亡总指标还向各区分摊。(据5月24日《南方周末》)
事实上,“死亡指标”的合理性从来就是一个备受质疑的问题。谁都知道,死亡是不可预期不能规划的,而历年出台的“死亡指标”,其依据只是尽量要比上一年少。这无疑是一个虚妄的非理性标准,就连负责制定指标的职能部门也称,“其实我们也知道,这个指标有不科学的地方。” 但是,如此冰冷无情且不合理指标,却在中国“指标体系”中却占有显赫的位置,因为,它是考察官员政绩最重要的依据之一。
在“死亡指标”面前,相关领域哪怕是超出一个死亡数字,相关官员的政绩就将招致“一票否决”。尽管我们也并不否认,这样的指标会让相关官员在具体的管理与服务中产生特定的动力,但是,我们又必须承认,“数字政绩”从来就是一个带着“原罪”的概念。长久以来,有关“官出数字、数字出官”的报道,早就麻木了我们的耳目。诸如“村骗乡,乡骗县,一直骗到国务院”这样的民谚,都揭示出现实中存在官员数字造假现象。
比如体现在“死亡指标”上,交通事故发生后,7天内算事故死亡,要占指标;而7天外不属事故死亡。交管部门就存在一个潜在愿望:即使人要死,也要尽一切力量,至少能拖过7天;在矿难发生后,有神通广大的人士,为遇难者安排异地火化、安抚家属“禁声”,确保遇难者不占用“死亡指标”;有关“死亡人数”瞒报现象更是频发,去年湖南资兴洪灾死亡人数存在重大瞒报,基层组织上报的死亡人数竟与实情相差达三倍之多。而就在不久前,国家安监总局还通报了四起矿难瞒报事件。
据行政学专家说,在法制化比较完备的国家,可以通过法律严厉制裁安全事故的责任人。还可以对预防事故的安全标准作出法律规定,予以严格贯彻,因此并不需要具体的行政指标。也就是说,“死亡指标”本质上只能属于当前这个行政主导的社会管理体系中的一种“对上不对下”的政绩工具。这样的“指标管理”模式,由于考核指标本身缺乏基本的合理性与科学性,根本多少没有正确的定位和科学的定性,太过泛滥与空洞的虚妄指标,在现实施行中必然招致异化。
从这个意义来看,怪异的“死亡指标”正在制造着中国式非正常死亡的吊诡。不同等级、不同部门预设的“死亡指标”,让死亡成为一些人在纸面上的“死亡游戏”,让现实中的非正常死亡,成为一个解不开的“司芬克丝之迷”。这非但容易让相关公共治理陷于的迷茫困境,更容易造成对人的生命价值缺乏尊重,有悖于人文精神,有损于伦理道理,产生更多的社会危害与负面影响。
来源:国际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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