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回放] 据《南方周末》昨日报道: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在往年基础上适当降低,并在年初公布。2007年“全国死亡总指标”相对指标即“亿元GDP生产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十万从业人员事故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煤矿百万吨死亡率”指标分别是0.51、3.17、5.7和1.923。交通事故发生后,7天内算事故死亡,要占指标;而7天外不属事故死亡。
谁都不会否认“死亡指标”下达背后的行政善意,但谁都能看得出“死亡指标”中的行政善意,早已在巨大的政绩压力之下,被解构成一道道冷冰冰的“数字游戏题”——在7天分界线内外的两条生命,竟然会因能否计入“死亡指标”而会受到不同的待遇,人的生命是否早已从目的沦为手段?
即便“死亡指标”的政策制定者都清楚其中的不科学之处,即便是相关专家也注意到法治发达的国家并没有“死亡指标”的事实,但他们还是如此辩护———诸如有了指标才有压力和动力、谁当领导都没有更好的方式等等。但问题是,这些恰恰是站在自上而下的管理之便立场上发出的,而不是基于最大限度尊重和保障权利的“管理之道”。
对于普通公众来说,生命权是一项最基本的人权;对于政府官员来说,获得客观公允的政绩评价也是一种基本权利。但在“死亡指标”的“方便高效”管理之下,这两项权利其实都被忽略不计了。先看官员获得客观公允评价权,一个治下出现死亡事故但官员却不受责任追究的制度,固然不合理,但让一个兢兢业业的官员屡遭不可抗力“打击”的制度,其实同样不合理。再看一下公众的权利。虽然有关负责人澄清“死亡指标”并非要死多少人,而是不能突破某一限度,但“死亡指标”的推行,其结果却是生命尊严被“格式化”以及本应无价的生命被“有价处理”或者“区别对待”了。当官员不需要为指标之内的生命负责时,“计划内”的生命安全就会有被无视的可能性。更何况,数字考核在方便上级管理的同时,也会为下级机关的瞒报、漏报等欺瞒行为提供巨大的制度空间,从而把生命的终极价值包装成一个个光鲜亮丽的“政绩指标”。
说到底,化解“死亡指标”背后的权利虚化,方法很简单,就是还权于民,让民众有权决定官员的前途和命运,让权利能够有效地制约和监督权力的行使。也只有当权利被还原成权利时,官员才会基于职务的责任压力和道德风险,将保障每一个个体的生存权都视为比一切都重要的“指标”,而不是竭尽所能地在数字政绩上大做文章。
来源: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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