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有关负责人日前公开披露:在2006年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重大责任事故背后的渎职犯罪案件中,已有370人被作出刑事判决,其中,免予刑事处罚131人,占判决总数的52.6%;宣告缓刑107人,占总数的43%;判无罪2人,占判决总数的0.8%;真正被判处实刑的只有9人,仅占判决总数的3.6%。
如果不是最高检公布这样的数据,人们根本无法想象会有如此结果。它让公众感觉到,免予刑事处罚和缓刑正成为昏官、恶官的专利。
根据《刑法》第37条的规定,免予刑事处罚的前提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该法第72条则规定了缓刑的条件,即“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一个被提起公诉的人,如果获得免予刑事处罚或者缓刑,就意味着不用承担刑事责任或者不用蹲监狱。
综合有关资料可以看出,在这些年来发生的各类重大责任事故中,官员的玩忽职守或者其他渎职行为已经成为最重要的诱因,比如不尽到监管职责、放纵下属违规违章,就导致了很多事故的发生。这样的行为,其性质不能说不恶劣,危害不能说不严重,它和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明显不同。对这些人,如果不依法判处实体刑,说不准又会造成其他事故,这也不符合“确实不再危害社会”的条件。(本报博客地址:blog.sina.com.cn/fazhizhoubao)
众所周知,在我国当前的社会环境和司法实践下,能对一个官员启动刑事诉讼程序,特别是对基于“工作原因”而导致的职务犯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已属非常不易。换句话说,虽然严格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应当追究职务犯罪刑事责任的官员不少,但在对官员利益存在实际偏袒的现实中,实际上能进入刑事侦查程序的少之又少,如果不是某官员的行为性质相当恶劣或者危害相当严重,有关部门难以对其立案侦查。即便在侦查环节进行了这样一次大规模过滤,法院最后在判决环节又进行了一次“浓缩”。两次“过滤”后,绝大部分昏官和恶官就逃脱了刑法的惩罚。
就《刑法》制定的初衷而言,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这两项制度的设置,不是为昏官和恶官设定“保护伞”,而是为了尽可能贯彻刑法的教育和预防功能,并体现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减少处罚对象,教育和警示更多人。但现在,至少在玩忽职守这一犯罪领域,缓刑和免予处罚被不合理地扩大适用。试问,在普通公民被控犯罪的案件中,又有多少被判缓刑或者免予处罚呢?(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
“昏官缓刑”现象的最终结果,不仅纵容了昏官、恶官的渎职行为和心态,同时对有犯罪苗头和倾向的其他官员有鼓励作用,而且导致这些人在逃避刑事处罚后仍有机会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
学法律的人都知道,对于官员的犯罪,刑法规定了比普通人犯罪更严厉的处罚。之所以这样规定,就是因为考虑到官员的职责及其犯罪行为可能带来的严重危害,这种犯罪和危害比普通公民的犯罪更严重。
从这个意义上讲,最高检此番公布的数据,应当引起各级法院的重视。要知道,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毕竟不是官员的“专利”。
来源:法制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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