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小觑“不落腰包腐败”的杀伤力

互联网 | 编辑: 顾沈伟 2007-05-28 15:00:00转载

 

比起人们深恶痛绝的官员贪污,公务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更让人震惊。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把贪污贿赂的犯罪和渎职侵权犯罪的做了一个比较,把所有的办案涉及的金额除以案件数量,把每个案件造成的损失都统计了出来,得出了一个结论:贪污犯罪个案平均是15万元,渎职侵权犯罪的平均个案损失是258万元。(5月26日《中国青年报》)

在过去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人们说到或关注的腐败,大多是指贪污贿赂之类,对于滥用职权等渎职行为少有“对号入座”。我们的纪检机关将惩治干部腐败的着眼点,也集中在“掏腰包”的贪污受贿领域,对那些并未贪污受贿却违法行政、失职渎职、损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似乎有所忽视。正因为如此,现实生活中,一些官员抛开程序与监督,“只看目的不问手段”,或堂而皇之地用公款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或动用公款、公物上下打点;或放开胃口,用一根根贪婪的吸管将稀缺的公共资金吸个一干二净……

更让人大跌眼镜的是,一旦有干部东窗事发,说情者便纷至沓来,以“好心办坏事”、“失误在所难免”等理由为其开脱者有之;认为在“摸着石头过河”过程中交了“学费”,“内部处理”者有之;过分强调本部门利益,以各种理由不让查、不让诉、不让判者也有之。这种在认识上“不拿违法当违法,不拿犯罪当犯罪”的“同情和谅解”之举,在一定程度上助推了“不落腰包的腐败”愈演愈烈,加之现行法律对渎职犯罪设定的刑罚偏低,造成对渎职犯罪处罚偏轻,导致渎职侵权犯罪“处理难”成了“潜规则”。

近年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渎职失职,给国家造成几千万元、上亿元损失的案件已不鲜见。仅近年曝光的就有四川省原副省长李达昌隐瞒真实情况,影响其他省领导同意动用由其负责管理的专项资金429万美元,致使其中384.9万美元被挪用;昆明市原副市长平愚山因乱行使权力或不履行职责造成高达数亿元国有资金有去无归;广东省兴宁县大兴煤矿透水事故造成12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700多万元;四川省成都市住房改革资金管理中心原主任杨灿智滥用职权,造成住房公积金损失两亿多元……

严峻的形势与“渎职个案平均损失是贪污的17倍”的数据警示我们,与贪色搂钱的权色、权钱腐败相比,“不落腰包的腐败”是最隐蔽、是危险的腐败。一是扰乱了国家正常的工作秩序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影响了政府的形象与威信;二是扰乱了人民的生活秩序,损害了公民的权益;三是侵犯了法律尊严,对正在逐步建立的法制政府,带来了不可低估的破坏力。众所周知,贪污所得的钱财一旦案发,还有可能追回,但渎职犯罪所造成的后果不仅仅是上千上万上亿的经济损失无法挽回,更严重的是可能造成成千上万人的伤亡。

正因为看准了问题的严重性,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纪检机关已频频将反腐败的矛头,由“落腰包”领域而扩大到“不落腰包”领域。从2005年下半年开始,全国省以下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部门统一更名为“反渎职侵权局”。让反渎职侵权与反贪污贿赂并驾齐驱,有助于厘清人们在腐败问题上的种种模糊认识,有助于政府官员正确履行职责、健康运行权力,同时也表明检察机关正努力建立“上下一体,区域联动,指挥有力,协调高效”的反渎职侵权侦查办案一体化机制,昭示了党和政府反腐败的决心,是顺民心合民意的一件好事。

不过,要从根本上减少和遏制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发生,还须多管齐下,标本兼治。一是要深入开展法制教育,通过个案预防、以案释法、深入到渎职侵权犯罪多发部门和热点部门开展重点宣传教育等手段,提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自身免疫力;二是要完善制度,堵塞漏洞,铲除滋生“不落腰包腐败”的土壤;三是加大查办、惩治力度,让“高压线”带上“高压电”。因为法律对犯罪分子的震慑力,不在于用重典、判极刑,关键是要做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只有“不落腰包的腐败”绝迹了,“落腰包的腐败”才会少之又少。

 

 

 

来源: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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