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光南强烈质疑软件政府采购

互联网 | 编辑: 2005-04-13 00:00:00转载

软件行业期盼了近两年的《软件政府采购实施办法》出台终于近在眼前,但近日下发到企业与专家手中的《软件政府采购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实施办法)中的一则规定仍然引发了业内的强烈质疑。

软件行业期盼了近两年的《软件政府采购实施办法》出台终于近在眼前,但近日下发到企业与专家手中的《软件政府采购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实施办法)中的一则规定仍然引发了业内的强烈质疑。

4月12日晚间,中国工程院院士倪光南对新浪科技表示,《实施办法》中明确提出《优先采购非本国软件产品目录》一说在《政府采购法》中没有依据,违背了《政府采购法》的原则。因此,“这一条款若不能取消,就等于《政府采购法》没有得到贯彻落实。”

引发质疑的目录

在日前下发到企业手中的《实施办法》意见稿中,第三章详细对《优先采购非本国软件产品目录》进行了说明。

《实施办法》第三章第18条中明确写道,《优先采购的非本国软件产品目录》是采购人在采购非本国软件时应当优先选择的范围。在接下来的6条规定中,也详细就非本国软件如何申请的流程和主管部门受审的期限等做出了细致规定。

办法中规定,当海外软件公司满足了在中国境内累计投资超过一定金额、研发投入与外包出口占到其销售收入一定比例等几大条件之后,可以申请列入《优先采购的非本国软件产品目录》,有效期为一年。

实施办法同时写道,“采购人采购非本国软件产品的,应当优先选择列入《优先采购的非本国软件产品目录》中的非本国软件产品;因特殊情况需要选择《优先采购的非本国软件产品目录》外非本国软件产品的,应当在采购非本国软件产品的申请中作出特别说明。”

值得注意的是,因为微软的入选,《优先采购的非本国软件产品目录》在此之前已经受到过业界广泛关注。

业内强烈质疑

《实施办法》公布之后,引起了海内外的高度关注。4月12日上午,海外媒体报道说,海外软件公司对《实施办法》表示担忧,并猜测“可能会导致中美贸易摩擦进一步增加”。

但在国内,《实施办法》所引发的质疑几乎可用地震来形容。12日下午,有不愿透露姓名的国内软件厂商高层表示,《优先采购的非本国软件产品目录》的存在,几乎可让人误解为,政府采购将优先采购列在目录中的非本国软件产品。

4月12日晚间,中国工程院院士倪光南更是公开表示,《目录》在《政府采购法》中没有任何依据,违背了《政府采购法》的原则。“这一条款若不能取消,就等于《政府采购法》没有得到贯彻落实。”

倪光南表示,《实施办法》中等于规定现在软件政府采购实施中所有软件分三大类,本国软件、优先采购的非本国软件以及非本国软件。但是政府采购法中只有本国和非本国软件产品的界定,因此,这一做法并不符合政府采购法。

倪光南指出,WTO对于政府采购没有约束,所以全球没有对官方采购提出任何异议。“政府采购就应该考虑保障自己国家的利益和安全”。

他还援引联想收购IBM PC部门的案例。联想收购IBM PC部门后遭到了美国政府的审查,美国政府明确提出,联想不能获得IBM的政府用户名单,并且以安全为由提出联想员工不得进入IBM部分研发中心等要求。

“美国政府并不因为联想把IBM PC收购后就认为是本国公司,他们执行的是美国的政府采购,这是我们要向他们学习的地方。”倪光南这样表示。

专家将提出反对意见

“不少专家已经提出了这个问题”。倪光南透露,他也为此专门书面向有关部门做了反映。

这一提法同样遭到了国内软件厂商的强烈反对。当天晚间,上述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国内软件厂商高管也明确表示,他们也将有关部门反映《实施办法》意见稿中的这一说法。他甚至认为,“没有任何一家国内软件厂商会同意这个说法”。

就在刚刚落幕的省级政府采购中,尽管国内软件厂商所获得的市场份额远远超过了微软,但是另一隐情却无人启齿:微软所获得的采购金额远超任何国内软件厂商,所占金额最大。该高管担心,《优先采购的非本国软件产品目录》的出台,将让国产软件继续痛失发展良机。

当天晚间,倪光南还表示,《实施办法》意见稿中第七条所信息安全说法,尽管原则非常正确。但没有具体规定如何保证信息安全,因此也建议有关部门加强。

当天下午及晚间,专家与企业都没有对《实施办法》可能的出台时间做出预测。倪光南表示,“我们希望(实施办法)尽快出台,但先决条件是不能有《优先采购的非本国软件产品目录》这样违背精神的条款。” (转自新浪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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