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会为何不公布代表联系方式

互联网 | 编辑: 顾沈伟 2007-06-04 10:30:00转载

 

近日,安徽省合肥<市物价局在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听证会上拒绝媒体采访、拒绝透露消费者代表联系方式的做法受到普遍质疑。有关部门称,不公布代表联系方式等信息,是因为这些信息属个人隐私,不便透露。但许多代表则认为,既然选择担任代表,个人信息不算隐私。不过也有少数代表赞成不公布联系方式。有关专家称,举办听证会的目的就是为了公开听取民意,包括代表的联系方式在内的信息应该公布。(《新京报》6月3日)

岂止是消费者代表一点点个人信息,就是整个的这次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的听证会,都已经被会议组织者搞成了神秘兮兮的“保密会”———听证会前,合肥市物价局给听证代表的《会议通知》明确规定:听证会结束前,不可对外透露听证会有关材料、会议安排等内容,也不可私下接受记者采访。

举行听证会的目的是什么?不就是为了广泛地公开听取百姓的呼声、沟通民意吗?既然如此,那为何又要遮遮掩掩呢?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事关公众利益,听证会不是可有可无,也不是只要有这样的形式正义就够了。形式正义仅仅是第一步,距离实质正义还远远不够,还必须做到程序正义。没有程序正义做保障,形式正义最终难免演变成为一种摆设,甚至成为公众指责的“逢听必涨”的一种过场。换句话说,在涉及到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风景名胜区门票价格等这样的公共利益问题上,不仅应当按照规定举行听证会,而且举行听证的程序也必须有明确、详细的规定,以程序的正义来保证听证结果的公平、公正。物价局等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没有权力私自做出决定,更不能由与听证直接相关连的利益攸关方擅自解释。

事实上,自2002年听证制度出台以来,各地听证会都是根据当地政府发布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在实行。现在看,听证制度在设计上的缺陷和实施中的漏洞已经暴露有不少,而我国至今还缺乏一部《听证会法》或《公共社会经济事物听证会条例》。因此,当下每当有社会公共事务需要听证时,要么是有些部门、有些人缺乏应有的热情,要么是听证会还未举行,大家就已经在一些具体的程序上纠缠不清,扯得不亦乐乎。当然,其结果永远是“剪不断,理还乱”。至于公众所期望看到、得到的公平、公正听证结果,似乎遥遥无期。

由于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详细的规定,一个最常见的结果就是,听证会组织者站在自己的角度上,根据自己的需要来做出取舍与决定。比如,对有利于自己的因素大肆渲染,不利于自己的信息则寻找种种理由极力回避。拿这次合肥物价局组织的听证会来说,既然选择担任消费者代表,那么其身份、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就理所当然应该公开(哪怕是有的代表自己不赞成、不愿意),让广大公众知晓。做了民意代表,代表的当然就不再完全是自己;有些必要的个人信息也当属公共信息而不能再算作隐私。不然,公众何以知道他们真是代表消费者而不是“傀儡代表”?他们又如何能够广泛听取民意、沟通民意?这既是满足公众知情权、监督权之必须,也是听证会公开、透明的基本要求。

听证会原本就是请民众参与,让民意汇集。物价局局长抛出的,“听证人员的信息属于个人隐私,没有征得他们同意前,不宜公开”既荒谬,也刺耳。但是不是又多少让公众有些无奈呢?没有法律法规上实现程序正义明确而又详细的规定,又该如何去严格按照程序操作?作为组织者,政府职能部门当然想按照他自己的主观意愿掌控听证会的参会人员、内容、纪律、议程等,并以此来达到想要的结果。因此,要想听证会不再成为“保密会”,不再成为一种过场,是时候考虑出台一部《听证会法》,或者尽快制定一部权威、通行的《公共社会经济事物听证会条例》了。

 

 

 

来源:燕赵都市报

更多新闻点击

相关阅读

每日精选

点击查看更多

首页 手机 数码相机 笔记本 游戏 DIY硬件 硬件外设 办公中心 数字家电 平板电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