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山西省古交市安监局原局长闫全维受贿案在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是继太原市万柏林区安监局原局长郝俊亮、杏花岭区安监局原局长奥建荣、盂县安监局原局长韩斌、交口县安监局原局长武小莉之后落马的第6位山西安监局局长。薄薄两页的起诉书显示,从2003年到2006年3年间,闫全维收受的600多万元巨额贿赂,全部来自一名煤矿老板。在庭审现场,闫全维多次用颤抖的声音为自己辩护:“我睁着眼睛跳下了他布置的火坑。”(6月1日《中国青年报》)
又一位安监局局长落马了,与其说是闫全维睁着眼跳进了煤矿老板设置的火坑,不如说是他跳进了无限膨胀的自我权力里。他的落马既是个人的悲哀,同样是监督监督者的机制缺位和机制失灵的悲哀,正是因为监督监督者机制的缺位,才铸成了闫全维等一批安监局长的最终落马。他们的落马,从某种程度上再一次向我们证明了权力监督领域的一个绕不开的结——监督者悖论。
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移的一条经验。”近年来,当越来越多监督者滥用权力魔杖,最终东窗事发的时候,我们会悄然发现,先哲的判断似乎成了一句无所不及的“权力咒语”。不是吗?前仆后继的贪官们无不用悲剧的手法在向人们阐明:如果在他们滥用权力的时候,一切赋有监督职责的机构和个人曾经对他们进行及时制止和监督,至于如此吗?
从表面意义上来讲,监督是享有监督权的一方对被监督者实施的一种管理行为,但这只是问题的一方面,它的另一侧面往往被人们所忽略,作为监督者,其权力的行使也应合乎合法、合理、公平、公正的要求,即保证监督者不会出现类似于被监督者违法乱纪的问题等等。这才是监督监督者命题的要义,否则,不仅监督的效率大打折扣,而且也容易滋生监督的盲点和真空。
安监局长轮番落马的事例正是如此,在拥有监督和管理公共事务权力的安监部门,并且,安监部门与其它监督执法部门的根本不同在于,其监督对象并不是一般的个人和企业,而是“富可敌国”的煤矿老板们。在这样的背景下,一旦缺少对监督者的监督,徇私枉法又怎能避免?于是,监督安监局长的缺位和虚位,形成了监督中的“灯下黑”现象。
其实,包括监督安监局长在内,监督监督者的命题是任何一个法治国家在政治民主化的进程中一个绕不开的结,也只有把所有的监督权置于无处不在的有效监督之下,才能从根本上克服监督者悖论。事实上,我们缺少的并不是监督机制本身,而是对监督者的监督权没有得到基本的执行。
来源: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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