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2月至2006年5月17日期间,张齐理在担任该营业部工作人员时,为客户徐某办理了股票账户开户手续,由此,他获知了徐某资金账户的密码。2001年9月17日,张齐理将徐某股票账户内购入成本为131万余元的股票转移至自己的股票账户内。以后,他又采用同样的手法,四次从徐某的股票账户内支取钱款。张齐理在得知另一位股民的股票资金密码后,也四次从其账户中支取了13.88万元。去年5月17日,张齐理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法院认为,张齐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司资金总计达571万余元,构成挪用资金罪。因其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来源:文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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