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版权保护办法》实施

互联网 | 编辑: 2005-05-18 00:00:00转载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将于月底正式实施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将于月底正式实施———

国家版权局和信息产业部16日举行新闻发布会说,经国家版权局局长石宗源和信息产业部部长王旭东签发,我国第一部网络著作权行政管理规章《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已于4月30日发布,将于今年5月30日起正式实施。

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副司长许超介绍,这个保护办法主要规范的对象,是在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根据互联网内容提供者的指令,通过互联网自动提供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内容的上载、存储、链接或搜索等功能,且对存储或传输的内容不进行任何编辑、修改或选择的行为。其他直接提供互联网内容的行为,适用著作权法的规定即可。而造成对他人互联网著作权的侵犯,除没收违法所得外,还将被处以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处10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特别指出,由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难以对互联网内容提供者所提供的内容尽到全面审查义务,因此不对互联网上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承担过重的法律责任。只有在明知互联网内容提供者通过互联网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虽不明知,但接到著作权人的通知后未采取移除相关内容,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才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根据这个保护办法,今后著作权人发现互联网传播的内容侵犯自己的著作权,可以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出书面通知,提供这些内容所侵犯的著作权权属证明和侵犯著作权的相关证据等。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收到通知后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 (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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