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少数民族考生,可以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加1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一项。
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在规定的降分范围内(其中少数民族预科班本科为80分、专科为60分,民族班为40分),对本批次分数线下考生的“平行志愿”,逐校逐专业逐分检索投档。
黑龙江:对蒙古、达斡尔、鄂温克、鄂伦春、赫哲、柯尔克孜、锡伯等民族考生,在所报省属院校调档分数线下降低20分投档;其他少数民族考生,在所报省属院校调档分数线下降低5分投档,由院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河南:少数民族考生报考高等学校,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加5分投档。省外学校是否认可,由学校审档决定。少数民族考生报考民族学校,在控制分数线以上报考考生不足时,经省招办批准,适当降分投档,由学校审档录取。
广东: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符合该省招生委员会、该省民委《关于做好2007年普通高校招收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考生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的,可提供档案由高等学校审查录取。少数民族地区汉族考生在部(省)、市属大专科录取时,可在该省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降低20分投档给高等学校照顾录取。
内蒙古:蒙古族、达斡尔族、鄂伦春族、鄂温克族、俄罗斯族考生,可以在院校调档分数线下降低1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若其有多项增加或降低分数的条件,只能取最高一项分值与少数民族政策性照顾分累计,累计照顾分不得超过30分;上述5个民族以外的考生,如有多项增加或降低分数的条件,则不可累计照顾分,只能取得最高的一项分值作为考生照顾分,最高的一项照顾分值不得超过20分。上述5个民族以外的其他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云南:边疆及执行边疆政策县的少数民族考生加20分,汉族考生加20分(指土生土长或随父母到边疆,户口、上学逆推连续十年以上,现仍在边疆的考生)。上述考生,高中阶段在内地上学的相对减少10分。该省除白族、回族、纳西族、彝族、壮族、满族和外省进入该省的少数民族以外的十九种少数民族在内地的考生加10分;内地农村户口的彝族、壮族考生加10分;各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内地高寒贫困山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加20分;在各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内地高寒贫困山区工作十年以上,并且现仍在这些地区工作的教师子女,第一志愿报考师范院校的加20分。
内地白族、回族、纳西族、满族考生和内地彝族、壮族的城镇考生及外省进入该省的少数民族考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青海:少数民族考生,在向中央部门院校投档时都按增加20分加分条件投档,在向各省属高等学校投档时,给六个自治州地区少数民族考生按35分加分条件投档,给其余地区少数民族考生按20分加分条件投档。
湖南:少数民族聚居州、县、乡的少数民族考生,可以降低20分;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汉族考生,可以降低10分;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农村少数民族考生可以降低10分;散居在城镇的少数民族考生可以降低5分。
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降分要求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降低分数要求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且不得超过20分。
福建: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享受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照顾。宁德市、罗源县、连江县、福州市晋安区的北峰山区(日溪乡、宦溪镇)、漳浦县湖西乡、赤岭乡,龙海市隆教乡,永安市青水乡,上杭县官庄乡、庐丰乡,宁化县治平乡的畲族考生;晋江市陈埭镇、惠安县百崎乡的回族考生;华安县高山族聚居点的高山族考生;生活在高山(享受高山补贴)、海岛(无桥梁、海堤与大陆相连)的少数民族考生可享受加20分的照顾,由学校择优录取。
山东:山区、湖区、海岛、少数民族聚居地等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总分低于高等学校调档分数线以下10分之内的,可以向学校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安徽:少数民族考生(以户口簿、身份证为准)可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认可和录取。
北京:对少数民族考生录取时可以在原有分数的基础上增加10分,向学校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录取。对有多种照顾因素身份的考生,录取时,其照顾对象提高分数不累计,只选择其中加分最高的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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