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依然保持牛市基本面,但不可忽视的是,证券市场风险依然存在。日前,上海法院与上证所对证券市场进行联合调研,就目前证券市场上的一些问题进行研究。昨天下午,上海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结合调研报告和上海法院6年来证券案件反映的问题,发布风险提示。
【委托理财】
“保底条款”无法律效力
股市红火,各类委托炒股的理财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应运而生,通过电话和理财会四处拉客户,有的以高额利润为诱饵,可一旦遇到问题,这些诱饵全变成了陷阱。
委托理财案件占上海法院证券案件的三分之一。该类案件几乎涉及所有的证券市场交易主体和提供中介的服务机构。委托理财也一度成为德隆系、农凯系和众多违规券商的“滑铁卢”。
例如,市民楼某与渤海证券签订《代理国债投资协议》,委托渤海证券代理国债投资,委托资金为人民币1000万元,渤海证券确保其年收益率10.5%。事实上渤海证券未将楼某的资金用于国债投资,而是擅自在楼某资金账户内下挂其他人的股东账户进行股票交易,造成巨额亏损。事发后,楼某诉至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判决渤海证券返还楼某1000万元本金并支付存款利息,对其保底收益的请求则未支持。
【非法交易】
内幕交易影响正常秩序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非法交易均通过中介进行,因此对于不明真相的投资者具有欺骗性。这些从事非法证券经营活动的中介主要是未经依法核准、没有证券经营资格的机构或个人,一些境内外的犯罪分子混迹其中。
据公安机关现在掌握的情况,上海现在有这类中介公司约100个,涉及的股票达99只。这类交易具有隐蔽性、欺骗性、群体性、反复性的特点,投资者难以及时辨别、察觉,从而上当受骗,合法权益遭受严重损害。非法证券交易中,除欺诈投资者外,还存在中介机构和非上市股份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联手,发布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从事内幕交易等问题,严重影响了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
非法交易非上市股份公司股票活动逐渐从西北内陆向沿海地区蔓延,使上海也成为“重灾区”。据上海公安部门统计,从2003年到2007年3月,投资者向公安机关报案或群众举报的这类案件就有1432起;2004年以来,公安部门立案的有300起,审查后不予立案的有766起。上海市公安局查处的“西安重阳”股票的非法交易案中,一次到公安部门要求立案的投资者就有280多人,上海被骗的投资者达3400多人。
【权证产品】
不知如何行权赚少赔多
每当证券创新产品特别是权证类的衍生品种推出,市场交易就会异常活跃,投机氛围浓厚。参与交易的大量个人投资者往往并不熟悉该类产品的属性、功能、运行机制和风险因素,对相关的市场规则也知之甚少,自身权益极易受损。
如有的投资者不知道为何以及如何行权,权证没有行权价值时仍旧行权,或有行权价值时不去行权,据统计,在已摘牌的十多只权证中,权证持有人错过价内权证行权遭受的损失超过1100万元,而错误地对价外权证行权的损失也超过70万元。
有的投资者不知道权证行权日和交易日之间的区别,在权证交易前一天仍大量买进已成废纸的权证。总体而言,在权证交易中,大量个人投资者参加了投机和炒作,但最终赚钱者并不多,例如在宝钢权证最后3个交易日,其市值由4亿元跌至205万元,其中受损者大多为个人投资者。近期,在武钢权证和白云机场的权证交易中,上海交易所先后两次同证券公司、权证发行人一起成为被告,已充分显露了市场交易风险。
【私募基金】
专项监管处于空白状态
民间私募基金对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增加投资者收益,在客观上起到一定作用。但私募基金至今尚未取得合法地位,生存在“灰色地带”,加上管理人鱼龙混杂,主体资格存在严重的法律瑕疵,以及协议的内容和操作手法不规范,容易滋生违法犯罪,对民间私募基金的专业监管几乎处于空白状态。
不少私募基金(包括一些经过核准的集合理财计划)以委托理财协议的名义向投资者募集资金,或明或暗地给予投资者诸如保证本金安全、保证高额收益率的保底条款。而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因保底条款在私募协议中属于核心内容,故这类协议一般均被确认无效。
特别是民间私募基金,尽管从理论上讲,私募基金肯定不同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但由于私募基金立法上的缺失,实践中很难将这种私募基金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相区别。
上海高院:五点建议促股市规范
1、加大证券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当前,单位证券犯罪现象比较严重。本市处理的北方证券公司以及国泰君安证券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涉案金额83亿余元,共造成客户损失15亿余元。建议进一步加强对单位证券犯罪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打击力度,严惩证券犯罪行为。
2、加强证券市场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监管制度,逐步建立统一的场外交易市场,理清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法场外交易场所与非法场所、合法代理与非法经营的界限,加强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监管。
3、强化交易所的自律管理职能。上海证券市场的发展,需要交易所进一步发挥自律管理和一线监管的优势。对交易所因自律管理行为引发的纠纷,实行有限的司法介入政策。
4、加强投资者的风险意识教育。引导投资者理性看待我国资本市场的整体背景,确立正确的风险观和防范意识,是当前投资者风险教育的主要内容。
5、建立和完善多渠道化解证券市场风险的机制。要建立和完善投资者事后救济体系,确保被处置证券公司破产财产价值的最大化,强化投资者的救济权,为投资者提供最后的保护。
证券市场其它风险公共资金违规入市
高、中院审理的证券案件中,涉及到大型国企资金69件,标的近41亿元;涉及金融机构25件,标的16亿余元;社保基金2件,标的近1亿元。在大多数涉公共资金的证券案件中,资金使用都缺少必要的审批手续和监控措施,资金运作完全依赖于券商的诚信,在股市下跌时,资金损失往往非常惨重。如果券商故意挪用资金进行犯罪,资金风险更是无法防范。
证券公司挪用保证金
目前,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进入关键时期,一些高风险证券公司进入破产程序退出市场。
由于一些高风险证券公司违规经营、挪用客户保证金,造成证券公司经纪业务客户资产的大量灭失,损失惨重。客户保证金如不能及时补足,将严重影响被处置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的剥离,甚至给证券市场造成较大的波动,影响证券市场的稳步发展。
国债回购有去无回
国家政策禁止公共资金直接进入股市,但允许买卖国债。这些资金通过购买国债进入证券市场,再通过国债回购将资金“洗白”,转而投入股市和期货市场。国债回购中,客户无法直接监控证券公司席位上的交易情况,只要该账户做过回购登记,客户持有的国债就可以作为质押品随时清收回购资金。一旦证券公司流动资金出现困难,不能返还客户国债,即会出现“有去无回”的情况。
恶意披露不实信息
证券市场因信息披露虚假以及披露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而造成股市大幅波动的情况时有发生,对广大公众投资者造成沉重打击。
上海嘉宝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就是因为证券信息披露虚假,导致股价波动,给股民造成损失,而被众多股民起诉要求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近期已有多起因证券信息披露不实要求,上市公司及其高管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
来源:新闻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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