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仰面跌下站台被行驶的列车碾压身亡,上诉人否认自己有“推人”的行为。近日,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视听资料为主要证据,确认上诉人有犯罪行为,维持原判,上诉人最终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刑三年六个月。
2007年2月18日16时许,某车站助理值班员倪启宏在2号站台接发1478次旅客列车。16时12分列车启动后,被害人池某因未能乘上该次列车而迁怒于倪启宏,遂走到倪面前推搡倪。面向列车站立的倪启宏,用双手推池一下,不料池倒退跌入站台。倪见状试图拉池未果,池被1478次列车轧断颈部,当场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倪启宏身为车站值班员,明知列车通过站台时,在站台边的推搡行为具有危险性,应当预见推搡行为可能导致他人跌下站台被列车轧死的事故发生,却因疏忽大意而未预见。倪在遭到被害人责怪和推搡的情况下,未及思考,冲动地用双手推背向行驶中列车的被害人,致使被害人仰身倒向列车并跌下站台被轧身亡,其行为依法应予以处罚。由于倪与被害人素不相识,主观上没有使他人伤亡的动机和故意,客观上当被害人倒向列车时其还有伸手救助的行为,所以,其对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没有希望或放任的主观故意,而是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倪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鉴于其有自首情节,法院从轻作出处罚。
来源:新闻晚报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