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底,本市出台了《北京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从那时起,“食品市场准入”和“农田到餐桌全程追溯”制度逐渐在市场建立起来。此次出台的《条例(草案)》则对种种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施以重拳,制定了严格的处罚标准。其中包括,食品及其原材料无法追溯来源,如果情形严重,食品生产经营者最高将被处以50万元的罚款。市场上销售的活禽没有“身份证”,销售人员也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如果食品生产经营者知道自己生产经营的食品存在危害,应在24小时内向食品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制造“注水肉”最高罚款50万
今后,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最高将付出50万元人民币的代价。根据《条例(草案)》的规定,利用非法途径提供、销售或者采购食品及其原材料,提供、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食品原料和非食品用添加物,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保鲜剂,违反规定在食品中注水或者其他物质,采购、加工、使用、销售、储存无证、无批准文号或者无法追溯来源的食品及其原材料——以上五种行为如果情形严重,食品生产经营者将被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其卫生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一旦企业的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被吊销,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三年内将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还将终身禁止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没有“身份证”活禽将被没收
目前北京市场的蔬菜和猪肉有90%以上都是外地生产的,水产品更是几乎全部依赖于外部供应,这些食品通过全市600多个食品批发市场最终流向北京人的餐桌。把住了大型食品批发市场,也就是守住了食品安全的第一关。
为此,《条例(草案)》做出规定,凡是进入本市食品批发市场或者超市销售的蔬菜、水产品都要随附相应的产地证明和产品质量证明,如果没有证明,相关责任人将被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另外,所有在市场上销售的活禽、牲畜也要按规定附带承载“养殖信息标识物”,没有“身份证”的活禽和牲畜将被没收,销售人员也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主动召回食品将“从轻发落”
一旦不安全食品已经流入市场,立刻召回和如实上报是惟一的补救措施。《条例(草案)》规定,对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作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并记录下处置结果,如果交由他人处置,一定要查验并留存其营业执照和身份证明的复印件。如果食品生产经营者知道自己生产经营的食品存在危害,就应该主动召回,并在24小时内向食品安全管理部门报告。食品生产经营者主动召回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行政处罚。而一旦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召回食品,除了违法生产、销售的食品将被没收外,生产经营者也将被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会被吊销卫生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
来源:新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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