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5月31日讯(记者 柴葳)为维护国家招生制度及政策规定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确保高校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保障高校招生工作健康有序进行,教育部5月31日发出通知,要求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执法监察工作。
通知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教育监察部门要深入实施“阳光工程”,完善公开透明的招生工作体系;加大监察工作力度,不断充实、完善“阳光高考”信息管理与服务平台的公示栏目及内容;加强对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招生和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防范“体制外”招生干扰和危害正常招生及办学秩序。
通知强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等学校要建立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加大规范管理工作力度,落实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大督察工作力度,对监督不力或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除追究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外,还要追究有关监察部门的责任。
通知要求,各级教育监察部门要积极配合招生管理部门,严肃查处违规招生案件,加大对违法违纪行为打击力度。加强对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招生和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坚决把住高考报名、招生考试、考生录取及新生入学四个关口;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招生案件,严格追究有关当事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对本地区或本校发生的重大违规招生案件,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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