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是一家网络公司研发部的项目经理,公司主要为客户提供影片的下载服务。去年8月,公司发现另一家提供影片下载服务的公司销售业绩优于本公司,便要求公司员工想办法提高业绩,黄某遂想出了用恶意软件攻击对方公司网站的“妙计”。2006年8月6日至9月2日,黄某利用黑客软件多次攻击对方网站,造成对方网站瘫痪,大量客户流失,直接经济损失达7万余元。
法院认为,黄某违反国家有关互联网的安全规定,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进行修改,后果严重,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考虑到黄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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